某片区拆除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招标文件)_secret(3)

2018-12-17 14:30

15.报价有效期 15.1 报价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报价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承包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承包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承包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报价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报价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报价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报价担保

16.1承包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的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报价保证金不能以个人名义提交,提交帐户必须与承包商名称一致。 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采购人将视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 16.3未中标的承包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成交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最迟不超过按照本须知第15条采购人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或经承包商同意延长的报价有效期期满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4成交服务费20000元,根据发改办价格【2003】875号文规定约定成交服务费由成交商支付;

公证费1000元,由成交商支付。

成交服务费及公证费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

16.5如承包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承包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

16.5.2成交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承包商的替代方案 本次招标不接受替代方案。 18.报价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承包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报价文件。

18.2报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报价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报价文件封面、报价函均应加盖承包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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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报价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报价文件无效。

18.4除承包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报价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承包商加盖承包商的印章或由报价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报价文件的提交

19.报价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承包商应将所有报价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并再将所有正本、副本统一密封在一个大的密封袋中。 19.2在内层和外层报价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9.2.1写明采购人名称和地址; 19.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

(3) 年 月 日 时 分报价,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3除了按本须知第19.1款和第19.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报价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承包商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采购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承包商地址将报价文件原封退回。

19.4如果报价文件没有按本报价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人将不承担报价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承包商。

19.5所有报价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承包商印章,所有报价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承包商印章。 20.报价文件的提交

承包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报价文件。 21.报价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1.2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承包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承包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报价截止时间为准。 22.迟交的报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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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在本须知第2l条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承包商。 23.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承包商在提交报价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报价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承包商对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报价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承包商不得补充、修改报价文件。 24.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见报价须知前附表第9项。 资格审查资料内容:

(1)“承包商基本情况表”应附承包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进济备案、质量体系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近三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5)“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没有请声明无)

(五)公开报价

25.公开报价

25.1采购人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报价,并在此邀请所有承包商参加。 25.2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承包商;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报价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5.3公开报价核查

25.3.1公开报价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每个承包商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到,以证明出席公开报价会议。

25.3.2公开报价会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检查承包商的下列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或其授权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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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确立承包商法律地位文件 :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进济备案证明文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

3)及评分办法中涉及的合同及证书。

谈判文件中有关谈判涉及承包商法律地位的证件及业绩信誉等证件公开报价时带原件,否则该项不得分。

25.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承包商名称、报价价格和报价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4采购人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报价文件,公开报价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或被视为自动放弃报价或被按规定废标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封。

25.5采购人对公开报价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6公开报价会程序 1)公开报价会开始; 2)采购人代表致辞;

3)公证人员检验各承包商是否符合本谈判文件要求的承包商资格的各项规定文件; 4)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并公证; 5)公证人宣布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名单; 6)唱价员按唱价顺序唱价,记录员分类记录; 7)承包商授权代表到记录员及公证席处签字确认; 8)公证员致公证词; 9)宣布证书查验、询标安排; 10)公开报价会结束。

26.报价文件的有效性

26.1公开报价时,报价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报价文件,不得进入谈判: 26.1.1报价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6.1.2逾期送达的;

26.1.3承包商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保证金的。

26.1.4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内容和格式编写报价文件,内容不清或字迹模糊、难辨认的; 26.1.5报价文件未按规定签署和密封; 26.1.6未按规定报价;

26.1.7未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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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承包商提供不真实、虚假资料或者证明的; 26.1.9公开报价时未提交所需证件原件的。

26.2 采购人将有效报价文件送谈判小组进行评审、比较。

(六)谈 判

27.谈判小组与谈判

27.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成员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将在公开报价前由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从专家库随机中抽取。谈判小组负责谈判活动。 27.2公开报价结束后,开始谈判,谈判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谈判过程的保密

28.1公开报价后,直至授予成交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报价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情况,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需保密。

28.2在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承包商向采购人和谈判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成交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成交商就谈判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成交商不得向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谈判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4谈判纪律

1)为了规范谈判活动,保证谈判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谈判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谈判过程和结果。

3)谈判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的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经批准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谈判地点。

4)在谈判过程中,只有谈判小组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5)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及相关答疑、补充通知规定的谈判标准和方法,对报价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谈判文件及相关答疑、补充通知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谈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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