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举证指引(4)

2018-12-17 14:32

6、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平仓、划款、盗卖等); 7、其他证据(如融资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合作协议等)。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2、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十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十八、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

(一)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证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

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十九、刑事案件申诉举证指引

(一)由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诉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证据。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5、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二十、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的审判实践,就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向本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是本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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