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4)

2018-12-17 14:39

第十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概述

国际争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利益的矛盾的对立

法律性质的争端:当事国各自的主张是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

反报: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报复: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或为其不当行为或为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平时封锁: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干涉: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现代国际法所否定。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谈判和协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斡旋者在争端各方接受斡旋、开始谈判时,任务完成,而不参加谈判。

调停:国际组织或第三国在争端当事国不愿直接谈判或协商,或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以调停者资格 ,主持或参加谈判,提出建议作为谈判基础,促成各方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

调查: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和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特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由它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的争端解决办法。

司法解决:争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自愿管辖:国际法院对争端当事国于争端发生后自愿协议提交的案件的管辖权

协定管辖:国际法院对当事国根据它们现有的条约规定提交的案件的管辖权

任意强制管辖:是指国际法院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决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一经声明接受,法院便有强制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就其活动范围内产生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临时保全办法:国际法院如果认为构成随后所作判决主体的权利面临直接危险,可以应当事方请求指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初步反对意见:被告国可以对原告国请求书的准许、法院的管辖权及关于下一步程序的确定,在限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被告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也可以提出反对主张。

战争法: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主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国际刑事法院:用以审判特定国际罪行并对罪犯处以法定刑罚的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院址在荷兰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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