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7)

2018-12-19 22:07

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 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4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 3 1 条规 定索赔工期、按第 66 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双方对不 可抗力引 起损失的 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

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 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

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 工

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 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停工期向,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

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 延迟履行 合同发生 不可抗力 的责任

???????????????????????????????????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 理: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 7 保险

2 7.1 发包人办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 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理保险

26

2 7.2??????????????????????????????????? 承包人办 理保险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 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3??????????????????????????????????? 双方提供 和 明,以及 代办 守保 条款的 责任

2 7.5 ??????????????????????????????????? 发生保险 故双方 的责 任

2 7.6??????????????????????????????????? 工程变更 被保险人 应尽的责 任

2 7.7??????????????????????????????????? 保险赔偿 金的用途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 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 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 7.8??????????????????????????????????? 约定投保 内容和责 任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 保险单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证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 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 险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 7.4??????????????????????????????????? 未遵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 事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应尽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 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 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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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提交工程 工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 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 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

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工程进度 的监督和 检查

28.3??????????????????????????????????? 提交施工 进度报告 工 和修订进 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 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 7 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

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

的措施。

28.4??????????????????????????????????? 实际进度 与进度计 划不符时 的处理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 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 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 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 9 开工

29.1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

28

证.

29.2??????????????????????????????????? 工程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 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 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4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 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 按时开工 的处理程 的 序和责任 推 迟开工的 理程序 和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 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 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 29.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 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 处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29.4??????????????????????????????????? 发包人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30.1 暂停施工 和复工的 止 工作程序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 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 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 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暂停施工 持续 70 天 以上,承包 人未取得 或 准许复工 的处理办 法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70 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 师发出工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 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

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 造价工程师。

29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70.4 款规定解除

合同.

30. 3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 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 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 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时施

发包人、承 包人原因 和不可抗 力因素造 成暂停施 工的责任

工.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

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 26 条规定处理。

30.4 ???????????????????????????????????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 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 62.2 款规定的应付利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等人原因造 成的。

发包人不按 规定支付工 息 程款造成暂 停施工的责 任 30.5

??????????????????????????????????? 暂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 结束后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 处理

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 30.3 款规定处理。

停施工

3 1 工期和工期延误

3 1.1 工程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 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 1.2 ??????????????????????????????????? 工期顺延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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