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中的作用及创
新
[摘要]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教育中的一项实践课程,承担着促进学生理论知识向实践转化的作用,作为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提高职业能力的主要手段,一直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我国,开办法学专业的各个高校几乎都在专业教学中引入了这一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教学效果。但多数院校中的模拟法庭都还是非课程设置,教学效果很有限。文章将对充分发挥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中重要作用的途径进行分析论述。 [关键词]模拟法庭 法学专业 实践能力
[作者简介]冷凌(1979- ),女,山东烟台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诉讼法学。(山东 青岛 266885)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6-0157-02
作为教学手段的模拟法庭,是以模拟法院案件庭审过程为主要内容,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模拟的庭审环境下,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因为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高,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也因其以模拟案件审理过程为内容,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巩固了理论知识,激发了学
生的学习热情。
一、模拟法庭在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1.模拟法庭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思维方式、思维视角、思维架构等方面。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思维主体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模拟法庭可以通过学生的参与,提供其主动学习、思考的视角;可以通过真实的案例,唤醒、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可以通过案件的审理、裁判锻炼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有助于其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
2.模拟法庭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教育具有二重性,即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训练法律实务能力。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需要全面考量法学教育的层次、现时社会及其未来发展对法学教育的需求、法学专业生源变化情况等诸多因素。囿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客观存在偏重理论知识传授、忽视能力培养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教育与社会需求的错位。法学本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主要是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如整理案件事实,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分析,适用法律条文,处置法律事务的能力。“动手能力”与“动口能力”是人们对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形象表
述。模拟法庭通过学生亲自担任各种工作,分析、处理案件,通过书写各类法律文书,参与各个诉讼环节,既培养了其“动手”的能力,也锻炼了其“动脑”的能力,可谓全面地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模拟法庭实际教学运用中的瓶颈
自14世纪英国在法学教育中率先使用模拟法庭的方式,20世纪20年代上海东吴大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开始尝试此种方法,至今,该方式已经在我国各法学专业教育院系普遍运用。但是,该教育方式在实际教学中并未凸显其优势,相反,逐渐成为法学专业的经典表演作品,分析其原因,其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在于: 1.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目前很多学校的模拟法庭仍属于非课程设置,模拟法庭的开展仍属于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主要依靠学生的主动性组织和参与。作为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其方式与目的都与专业教学有着明显的不同。最显著的区别是,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通常以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兴趣为目的,缺乏具体、明确的教学目标。而学生自身理论知识的局限和活动目的的功利性使得活动的目的逐步从教学转变为表演。学生通常会选择内容比较完整的案件审理材料作为模拟法庭的案例,其中缺乏了独立思考的过程,对实体法理论学习并没有什么促进作用。在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中,通常也是根据较为成熟的剧本进行适当的删节、改变,以适应模拟法庭的时间要求和观众观赏要求的需要,很少需要学生自己运用程序
法的学习,设计、安排庭审的过程。整个模拟法庭就像一出舞台剧,将一个案件书面的庭审记录,以表演的方式呈现在观众面前。这样的表演很难起到促进学习的作用。
2.缺乏专业教师的指导。非课程设置的模拟法庭以学生为主导,基本属于学生“自娱自乐”的课外活动,主要依靠学生在课余时间,根据各自的兴趣爱好参与。只是在排练过程中邀请部分老师进行阶段性的指导。而专业老师受到自身教学任务日常工作的限制,很难有过多的精力投入到指导中。因此,学生在案例的选择上,通常会偏爱那些戏剧冲突比较集中的案件,以及那些庭审过程较为简单,书面材料比较翔实,甚至连参与庭审人员的语言动作都一应俱全的书面材料作为剧本。而因为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多是表演性的,专业教师的指导空间也是极为有限的。两个因素互为因果,学生因为缺乏教师的指导而在选材和排演过程中倾向于表演;而因为表演性的选材和方式使得教师的专业指导缺乏空间和意义。最后逐渐形成目前比较普遍的情况:专业老师只是在学生无法克服的材料不充分、不完整时,提供专业指导。之后就退到模拟法庭的幕后,由学生进行庭审的表演,最后由老师作为点评嘉宾,对整场“演出”进行点评。而由于几乎都是对既有的书面庭审记录的表演,教师也很难根据专业特点、理论学习的需要、司法实践的特点进行专业的点评。
3.模拟法庭同其他实践类教学课程割裂。模拟法庭是作为提高学
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手段被推广的,但在当前,多数学校只是将其作为第二课堂,由学生自主参与。因而,当前模拟法庭的运用几乎是完全独立于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但作为庭审现场的模拟,其表现的内容仅是庭审现场,但是准备工作却涉及了整个诉讼过程,需要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多种理论知识;同时,还需要学生了解司法实践中某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法庭氛围等众多的实践知识。因而,旁听庭审、业务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环节都是不可或缺的,且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割裂模拟法庭与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关系,必然影响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
4.模拟法庭的物质基础和硬件设施受到限制。目前多数综合院校不具备模拟法庭的硬件设备和条件。学生组织模拟法庭活动基本都是依靠临时借用教室,简单搭设、布置庭审现场。而实际庭审审查案件、出示证据时需要的各种设备基本都不具备,既不符合司法实践中法庭硬件设施的配备,也限制了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对庭审现场中必要程序的模拟和再现。 三、提升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途径
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通过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鼓励学生走出既有的理论知识,突破固化的法律条文,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能否让学生较为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促进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可感性、实用性、操作性的知识,是衡量模拟法庭教学水平和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