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标准。
1.将模拟法庭设置为专业教学课程。非课程设置的模拟法庭因上述原因限制了教学效果。而将模拟法庭设置为专业教学课程具有下列优势:首先,明确的教学目标是锻炼、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前提。克服盲目追求活动的表演性,防止在选题时过分偏重戏剧冲突强的案件,为追求活动的可视性,而忽略了专业学习的主动性。第二,完善独立的课程体系。作为专业教学课程,除教学目的、教学任务外,还应有详尽的实践程序、运作模式。指导教师应当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年级学生模拟法庭的教育目标和实施计划,系统、全面地分配任务,最大程度地激发学生全员参与的热情,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参与到活动中来,并因此得到锻炼和提高。第三,加强专业教师的指导,专业教师编写详细的教学实验教程;参与模拟法庭案例的选择,根据学生不同的学习情况,适当选择已经审结或未审结的案件,以促进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利用所学理论知识处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此外,指导教师还应当重视模拟法庭之后的评价,使学生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巩固所学知识,带着新的学习任务进入下一个学习环境。 2.协调与其他教学实践课程的关系。模拟法庭作为培养学生职业素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其教学效果和质量不是孤立存在的,而需要依靠其他实践教学手段和环节,相互辅助,互相促进。比如,观摩庭审可以让学生感受法庭氛围,了解法庭的
整体布局,更直观地感受程序法中学习的理论知识;业务实习可以通过让学生参与实际的办案过程,了解诉讼过程和司法实践环境;而模拟法庭则将以上的实践知识和技能,以及理论知识综合运用,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努力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参与模拟法庭的过程是学生大胆假设、周密证明的过程;是学生从自己所担当的职责出发,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的过程。因此在课程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模拟法庭的开设时间,以学生具有一定实践能力为基础。
3.尝试结合“诊所式”教育方式。“法律诊所(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属于法律教育术语中的“舶来品”。如同医科学生需要利用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一样,法科学生也需要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在我国,开设“诊所式”教育基地的学校不多,但并不代表其他院校不能借鉴此种教育的理念和方式。而在模拟法庭的教学中尝试“诊所式”教育不失为较为理想的设计。专业教师可以选择实践中的案件或争议,交由学生分析、论证,设计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途径,包括模拟庭审,以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建议。这样既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还可以通过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准备诉讼证据等各个环节,综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巧。
4.确保模拟法庭的硬件配备。模拟法庭硬件设施的配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具体要求布置陈设,配备国徽、审判席;配备法官服、检察官服、律师服、法警服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服装及道具等;同时还应当具有现代化的网络、多媒体教学设备供学生模拟庭审呈示证据使用。模拟法庭的建设应当为学生提供充分的操作机会,保证学生充分、有效地参与案件的分析、证据的收集、人际沟通、起草文书等专业训练。
模拟法庭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和社会责任感,综合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中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仍需要深入思考,完善体系和教学方法,稳步推进课程建设,以求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董迎春.高校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研究[eb/ol].http:
//www.studa.net/gaodeng/111107/09103254-2.html,2011-11-07. [2]李彬.模拟法庭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适当运用[j].中国校外教育,2011(12).
[3]刘家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下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应用研究[j].出国与就业,2012(2).
[4]刘莹.我国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探析[j].时代教育,2011(11).
[5]王磊.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的必要性探析[j].法制与经济,
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