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村镇银行利率定价问题(2)

2019-01-07 15:16

浅析我国村镇银行利率定价问题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历程及现状概述

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为了解决部分农村地区“金融真空”和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2007年1月22日银监会制定并发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为村镇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及其合法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建立村镇银行改革农村金融市场的思路,被称为“增量改革”,村镇银行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了竞争,有效增加了农村的金融供给,对农村金融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我国村镇银行从2007年3月1日开始试点,全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成立,截至2011年5月,共组建536家村镇银行,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

9H%与计划相差成立在建43% 5

这看似喜人的发展,实际上距离银监会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工作安排》中设立1027家村镇银行的目标还相距甚远。从总体来看,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状况良好,但增速太慢。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才在起步阶段,还面临许多问题亟待我们解决:股本配置欠合理导致村镇银行股份制改革优势难以发挥、贷款利率定价问题、吸存能力弱致使流动性风险偏高等等。而在这些问题中尤以利率定价问题最是影响村镇银行发展的关键。

二、目前我国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目前我国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问题的具体情形

1、贷款利率定价方式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当前,我国村镇银行一般都是采取“基准利率+浮动利率”的贷款定价方式,贷款定价依据缺乏,方式不严谨,一般都没有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运行情况及自身成本、效益等要素,制定以产业、行业、信用状况、期限、金融、担保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贷款利率定价体系。虽然制定了相应的贷款定价管理方法,但是没有科学具体的定价浮动标准;在定价前虽然进行简单的测算,但缺乏事前细致的点差分析,事中科学的研究,事后运行效果的跟踪反馈,为较随意定价与主管定价留下了空间,极易造成利率定价执行方面的无序局面,同时也潜伏着定价风险与利率风险。

2、贷款成本高,贷款利率定价上浮易、下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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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镇银行由于受内外环境的影响,组织存款和管理贷款的成本一般比较好高,其贷款成本率一般在基准利率的1.7倍左右,因此贷款自主定价的浮动出现了“一浮到顶”的情况,制约了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的积极性,同时最高利率浮动政策不符合我国“农情”。目前,村镇银行向农民发放贷款,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30%。主要是受村镇银行贷款成本所限,但却损害了“三农”利益。这种贷款利率“一浮到顶”与逾期贷款罚息差距缩小,甚至高于逾期罚息,异化了借贷双方的信贷关系。旧贷到期,借新还旧,以贷收息,手续繁杂,费用高昂,对贷款户来说,能否贷得上还是个问题。有的贷款户就干脆还息不还本,认可逾期罚息。

3、贷款利率定价方法简单化,没有体现风险性和差别化原则 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以传统的定价方式为主,这种定价方式没有体现贷款风险与利息收益相匹配、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综合评价等原则。具体的讲,它只是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按照贷款科目利率期限通过加减点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定价方式简单,定价机制呆板僵化,定价时考虑的因素太少。这种利率定价方式,对客户经营状况没有考虑,没有根据贷款客户的资金实力,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来区分贷款风险的大小,进而给予差别利率,而是对所有的农村贷款户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同一期限实行同一利率水。

4、目前村镇银行贷款利率的自主性较大,易形成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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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四类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政策通知中对村镇银行等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管理给出了规定:“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国村镇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其自身的自主性比较大,而村镇银行信贷人员只是较为粗放,较为主观的进行贷款利率的定价。主观随意性过高,不能较好的进行科学定价与风险控制;对利率风险管理的意识较弱,容易形成人情定价、指令定价、主观定价,增加了贷款潜在的风险。

(二)我国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定价问题形成原因分析

1、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不健全,科学定价工作难运行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村镇银行尚在发展初期,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中,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的脱节现象,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系统,风险规避很难落到实处。二是村镇银行么有设立专门的贷款利率管理机构。目前贷款定价一般由财务会计、信贷、资金运营等多部门共同运作,这样无法对贷款利率定价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研究不透,出现了贷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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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工作过程中互相推诿,贷款定价不深入等问题。三是村镇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不能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出现了粗放式、主观式的贷款利率定价。利率风险意识弱化,道德风险的出现等一系列原因,从而引发了“一言堂利率”、“人情利率”、“关系利率”等问题,使贷款利率的定价自主性变成贷款利率定价的自由性和混乱性。

2、贷款利率定价指标在实际执行中难操作,尺度难把握 在测算违约指标时,由于农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农民借贷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农业收成不好可能会出现违约问题,但大部分农民只要有钱还是能够主动偿还贷款的,这样虽然有时候违约率较高,但总体归还贷款率还是很可观的。如果按违约计算,那么农业贷款利率一定要高,执行贷款利率定价后,对“三农”的贷款利率定价也出现了走高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业生产的成本,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导致农民还贷付息难度有所加大。由于对农户贷款利率定价偏高,发展“三农”所需资金价格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3、差别化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对村镇银行来说成本过高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多数为农村中小型民营企业以及农户。由于中小型企业管理欠规范,财务报表随意性较大,要收集正是准确的信息比较困难。而贷款农户的信息收集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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