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保障概论
第一节社会保障概念界定与内涵
一、国外对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 二、 港澳台对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 三、内地对社会保障的概念界定
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有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具有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社会保障的三个层次——精神保障、服务保障、经济保障(由高到低)。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security)产生的历史源头:1601《济贫法》 “社会保障”一词的正式出现:1935美国《社会保障法》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体系构成
1、社会保险:
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它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的结合,采取受益者与雇佣单位等共同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社会安定;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社会救助
国家与社会对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幸事故的受害者,以及不是由主观原因引起贫困的人群这些社会脆弱群体提供的物质帮助的生活保障政策;由政府承担责任,采取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障线。 包括:贫困救助;灾害救助;法律援助。 3、社会福利
专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设施和有关福利津贴,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广义) 包括:未成年人福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劳动者福利。
国家对鳏寡孤病残等社会弱势人群提供的福利性质的服务与保障措施。(狭义) 4、 优抚安置
优抚: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安置:国家民政部门对复员退伍军人进行生活和工作安排。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功能
一、 稳定功能——“减震器”,“安全阀”,维护社会稳定 二、经济调节功能
三、促进社会精神文明进步功能
第四节 社会保障的特征与原则
一、社会保障的特征 1、社会化特征 2、公平性特征
3、福利性特征(所得大于所费)
4、法制规范性性特征(强制参加和缴费;政府对社保事物的干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5、刚性发展特征(保障水平能上不能下;保障项目能多不能少;保障规模能大不能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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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多样性特征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1、公平原则(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3、责任共担原则
4、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社会保障发展历程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阶段划分的标准
1、一定时期内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关键性因素)。
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社会保障水平。 2、一定时期内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3、政府介入的程度
是社会保障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一个分水岭。
第二节 影响社会保障发展进程的因素
一、经济因素
二、社会因素 三、道德伦理因素 四、政治因素
第三节 世界社会保障发展历程
划分标准:政府的介入程度
萌芽阶段 慈善事业时代(前社会保障阶段)
济贫制度的发展与出现阶段 建立阶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慈善事业时代
起止时间:从不同国家出现自发的、临时性的救灾济贫活动起,到国家以立法形式介入社会保障活动止。
社会背景:不发达的农牧社会
特色:取决于举办者的意愿与财力,并非为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只是一种随机的、临时的、落后的救助活动。 1、宗教慈善事业 2、官办慈善事业 3、民间慈善事业
二、济贫制度的出现与发展
1601,英国,伊丽莎白女皇,《济贫法》(旧《济贫法》),标志着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业,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旧《济贫法》的内容: 2、旧《济贫法》的特点 3、新《济贫法》
1834,英国,对接受救济的条件规定仍然十分严格、苛刻
其进步之处:承认要求社会保护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负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 4、对《济贫法》与济贫制度整体评价
尽管它在英国的实践因惩罚受助者而有着恶名,但它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早期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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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活动固定了下来,从而埋下了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种子,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5、对萌芽时期社会保障发展的评论 1)性质是居高临下的施舍型 2)根本目的是防止被统治者反抗 3)保障项目极端有限 4)保障水平极端低下
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是现代工业化的产物
发展三阶段: A、19C德国制定实施有关社会保险法令(起始)
B、20世纪40—50年代(成熟期)
C、20世纪70—80年代后改革、发展、完善期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1、德国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1883《疾病保险法》(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1884《工伤事故保险法》与《老年与伤残强制保险法》。 2、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
3、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
1)社会保险的制度化完成了由济贫时代的不确定性、临时性到稳定性、经常性的转变。 2)雇主、雇员共同供款和国家资助的模式真正确立了社会责任与风险共担原则。 3)受保障者无需以牺牲人格尊严和接受惩戒为受益条件,人格尊严得到维护。
(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1、 1935美国通过《社会保障法》 2、 二战后社会保障发展的新趋势 福利国家型保障模式 瑞典——福利国家橱窗 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 代表国家:德、美、日本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
代表: A、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B、智利——由私营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 国家保险模式
代表:苏联、东欧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 四、席卷全球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第四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时间:1986年始 动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第三章 社会保障基金 第一节 社会保障基金概述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而通过法定程序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以保障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经济风险事故时所需的、专款专用的货币资金。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分类 按专门用途和功能分类
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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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基金——政府的、企业的。
社会救济基金——政府掌握的救济基金,民间组织如慈善机构掌握的救济基金。 按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分类
国家财政拨款;强制性征缴;社会筹资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
实质上是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消费性社会后备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特点 1、强制性
2、储备性 3、互济性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
1、提供收入补偿,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证社会安定 2、保障劳动力再生产
3、促进社会文明,增强社会凝聚力。
4、繁荣资金市场,均衡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均衡途径——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延期支付
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原则 1、公平原则
2、效率原则(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
3、收支平衡原则(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原则)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1、国家财政拨款
来源:国家税收
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体现:一是直接拨款实施社会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项目;二是承担社会保障运行的费用;三是实行税收优惠。 2、社会保险缴费/税(强制性征缴)——雇主、个人 强制性征缴——缴费制与缴税制。 三、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1、现收现付制 Pay-as-you-go
操作方法:估算一个较短时期(一年)内某项社会保障计划所需经费,然后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参加该计划的所有个人和单位,当年收缴,当年支付。追求近期内横向平衡,实行政府集中管理。
本质:代际赡养. (但也存在同代人不同收入阶段之间的收入的转移) 优点:制度易建,给付及时;
互济功能强
计算方便,操作简单,便于及时调整费率,贬值风险小; 缺点:不利于促进储蓄和资金市场的发育; 社会经济风险加剧时无法应对; 收入替代率具有刚性;
可能诱发代际矛盾。 2、完全积累制
测算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的支出,确定一个合适的费率,将其分摊到所有参与者的整个投保期。追求纵向平衡。 本质:同代自养
优点:能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风险
增加社会储蓄,促进资本市场发育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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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和待遇相关联,增强投保主体的保险意识
缺点:增值压力大;贬值风险大;缺乏互助性
完全积累制既可采取确定缴费方式,也可以采取确定给付方式。 3、部分积累制
操作方法:在测算出近期支出需求的基础上,按一个高于满足现时支付需求的缴费率向法定缴费主体收缴资金。
优点:综合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
缺点:在新老制度转轨交替过程中,在职职工要承担为原来制度受益人的现时保障待遇供款和为自己将来保障待遇供款筹资的双重负担,压力大。
第三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
投资的目的:降低贬值风险,实现保值增值,提高保障能力。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原则
1、安全性原则(首要原则)
2、收益性原则:长期收益,向高收益领域投资。(在符合安全性原则下进行) 3、多样性原则:高低搭配
4、流动性原则:保持一部分资金的兑现性。
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1、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工具
2、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的一般规则 1)分散投资 2)着眼长远
3)慎用高风险投资工具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支出 一、支出原则
1、保障受保障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2、随物价变动调整待遇水平原则 3、让受保障者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原则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形式 1、以给付的次数为标准 2、以给付时间为标准
3、以社会保障项目为标准 4、以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内容为标准 现金援助; 实物供应; 服务提供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商业保险为社会保险的产生提供了技术基础。——商业保险源于15C的海上保险。 区别:1、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安全为目的,其机构以非营利为目的,政府对起财政负有最后责任。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作用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强制参加。商业保险以全体国民为对象,自由选择。
3、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劳动贡献与一定缴费决定待遇。商业保险:缴费决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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