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交通组织、城市保障车辆作业时间管理、交通秩序整顿等工作,打造交通运行组织高效、交通节点畅通、空间资源有效配置的区域。
(一)市交通委
1.负责指导区政府开展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明确有关单位区域交通综合治理任务。
3.负责制定区域交通综合治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区域交通综合治理项目效果评估。
4.负责监督指导区管城市道路的自行车、步行系统治理工作。
5.负责协调将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区绩效考评体系。
(二)市城市管理委
1.负责指导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规范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3.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单位落实相关作业规定。
(三)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审批道路绿化系统与停车、自行车、步行等系统的衔接方案。
(四)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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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依职责对流动无照经营、非法营运、未经许可占路违法建设、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影响交通通行的突出问题进行查处。
2.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对机动车停车场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和执法,以及大型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交通秩序的统筹协调。
2.负责指导各区路内车位施划管理和执法工作。 3.负责规划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施、占路施工审批,并指导各区开展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六)区政府
1.统筹区属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区域交通秩序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制订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年度计划。
3.负责将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承担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属地责任,负责推动辖区内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沿街(巷)单位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是重点做好学校、医院、商业场所、旅游景点门前综合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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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工作,切实规范交通秩序。
四、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责任
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是指在规划配建停车场、社会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及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建设过程中,明确投资、规划用地保障、项目验收等职责分工,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积极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一)市交通委
1.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考核。
2.负责统筹停车设施年度建设任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3.参与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4.参与拟订经营性停车设施建设标准、核算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
5.参与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二)市发展改革委
1.负责将新建轨道交通配套停车场建设方案纳入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
2.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资金。 (三)市财政局
负责配合市交通委研究停车设施建设有关资金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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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规划国土委
1.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订年度用地计划,确定用地规模。
2.负责停车场规划手续审批。
3.组织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4.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及其他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协助市规划国土委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六)市民防局
负责推动将民防设施优先用于停车。 (七)市重大项目办
负责牵头推进轨道交通新线及在建线路配套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八)区政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2.负责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居住区不具备建设停车设施场地条件的,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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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4.对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5.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对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经业主同意后,配合相关部门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2.负责协助、配合辖区驻车换乘停车场征地拆迁,以及其他类型停车场征地相关工作,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工作责任
代征代建道路移交管理工作,是指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工程沿道路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在代征道路用地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道路工程建设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移交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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