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是外地人时显得尤为重要。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双方应本着积极合作的原则减少损失,但实践中有的肇事司机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支付了初诊费用后,以需继续筹钱为由离开医院,此后便采取关机、换手机号、更换租房地方等手段消失得无影无踪。此时,伤者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进行索赔。而法院也只能根据原告一方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如果原告在事故后留取了肇事司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驾驶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即使不能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也可以向被告身份证或者驾驶证上载明的户籍地发送司法专邮进行送达。否则,就只能适用公告程序进行送达。而对公告程序来说,原告一方必须事先垫付公告费,并且公告以后,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因找不到被告无法执行判决的情况。所以,在很多损失不大的案件中,原告一方由于不注意留存肇事一方的身份证明,不愿意再承担公告费等风险,而最后只能选择撤诉,也就无法通过打官司来拿到赔偿款。 【举证指导】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一方或双方会拨打“122”,通知交警来处理现场,并进行责任认定。一般而言,交警出现场后,就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较严重的,交警一般会要求肇事一方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此时,作为受害一方,如果事故后尚清醒,应当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如果肇事者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也应将肇事者的驾驶证复印件留在自己手中或在交通队备案。而一般来讲,驾驶员是
应当将驾驶证随车携带的。因此,事故发生后,要求留存肇事司机驾驶证复印件是完全可能的。这样做,对于肇事一方为外地司机的情况,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在留存肇事司机身份证明时,还可以自己或者要求交警询问肇事司机现在的居住地,核实是否与身份证上或驾驶证上的登记地址一致,以免将来索赔时已“人去楼空”。注意这一点小细节,将会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诉讼索赔节约相当多的时间。 当然,除了事发当场留存肇事司机身份证明外,对于本地户籍的居民,还可以到所在地户籍管理中心查询其身份情况。但与刑事案件不同的是,道路交通索赔等民事官司到户籍管理中心只能查询当地居民的身份情况。如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就只能查询北京市常住人口的基本身份情况,而不能查询外地人身份情况。因此,对于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流动人口居多的大城市,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为外地人时,受害方在事故后没有掌握肇事者的身份,以后起诉到法院进行索赔时,即使法院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帮助受害一方查询被告的身份情况,也须委托外地法院进行查询,待外地法院回复之后,才能决定是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或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委托外地法院查询被告的身份情况,再到外地法院将相关情况回复受诉法院,这至少需要2个月的时间。可见,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将肇事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留交警队备案,做到有备无患。
除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肇事司机身份证明、肇事车辆行驶证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的重要书证还
有急救费收据、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门诊收费票据、护理证明、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出门证、派车单、加油发票、货运发票、保险单等。
从打官司的角度出发,相对重要的书证,则是证明人身损害后果的书证。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到医疗机构治疗,由此产生相关费用,这就必然涉及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受害人一方应当注意收集与此相关的书证,主要有医疗费票据(包括急救、急诊、门诊、住院诊疗费用)、需要护理的证明与实际支付护理费的票据、需要误工休息的证明与误工收入损失的证明、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与购买营养品的票据、交通费票据;如受害人伤情构成伤残,需要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购买残疾辅助用具票据、受害人的户籍证明(证明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如受害人死亡的,需要死亡证明、丧葬费票据、受害人的户籍证明、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等。
3.物证及其要求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痕迹。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痕迹,是以物质的存在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简单而言,物证就是以证据本身的自然属性,
如颜色、气味、形状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稳定性。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痕迹,所以应当及时收集,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固定,以保证物证的较强稳定性。第二,可靠性。物证是以其自身的客观存在的形状、规格、痕迹等证明案件事实,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只要判明物证是真实的,物证就具有极大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官司中,常见的物证有:(1)肇事行为直接侵犯和损害的人、财、物。如事故现场留下的尸体、被撞坏的自行车、三轮车、损坏的路面、路边的交通设施。(2)肇事工具。事故现场中发生事故的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发生事故时现场留下的痕迹。如路面遗留的刹车印痕、各车体碰撞、剐蹭痕迹、各种散落物、血迹、油迹、水迹、泥土、玻璃碎片。(4)事故引发的损害后果。如车翻车毁、车门被撞掉。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就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民事证据法律法规有关物证的规定,我们也从三个方面来介绍。
对举证而言:?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对质证而言:?民事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对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对认证而言:?民事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2)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视听资料及其要求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反映出来的音响和影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从形成的时间来看,视听资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伴随案件事实同步形成的视听资料;另一类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后通过调查、收集、录制而形成的视听资料。前者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客观记录了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并通过音像、录音、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再现案件事实,不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其所反映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较为直接和客观。后者则是通过人们事后的记忆、印象、认识等“再现”案件事实,因而较为间接和主观,且易于失真。相应地,视听资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较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视听资料是通过科技手段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原始证据,可以使得案件事实得以再现,它一般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能够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