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章和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者,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由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十条、对单位、个人的赔款或罚款,应限期缴纳,逾期不缴者,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违章或阻挠执行管理规定,刁难谩骂和殴打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少年儿童违章,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交纳赔偿费或罚款。
第四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必须持有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颁发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对执行公务活动中未能做到亮证执法者,公民、法人、组织可以拒绝。
第四十四条、水泥路面的挖掘,以及各种费用的减免,要按管理权限报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道路的挖掘,违章通知的签发和超重车辆通过道路、桥涵,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不得越权自行办理。
第四十六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片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经常监督检查市政设施的完好状况。对违章损坏市政设施进行处罚,督促检查破路修复工程的指导,对上级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要本着严格管理、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违章必究、教育为人、处罚为辅的方针进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执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