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地产(武汉)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越秀地产(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越秀地产(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XX区XX路XX号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小区住宅物业管理; 商业地产(含商业及写字楼)物业管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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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越秀地产(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4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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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臵备于公司。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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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由股东委派。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股东委派;董事长、董事任期均为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后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两名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在公司所在地或者股东公司所在地交叉召开,如工作需要,亦可在其它适当的地方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它董事召集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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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各董事,并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派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名以上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会议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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