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2、 3、 4、 5、 6、
第十三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长担任。
第十四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武汉越秀地产章程无此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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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职工守则;
劳动管理、人事、工资、职工福利和奖励制度; 财务制度;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六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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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修改时同。
股东签字: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二O一二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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