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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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7、井下所有作业区域和通风巷道都要落实定时人工检查和传感器实时监控。
8、采掘工作面应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检工和跟机瓦检工。
第四条: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以下标准:
1、通风能力大于生产能力1.2倍,通风系统合理。回风井不得兼作提升行人井。采区及以上设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布置轨道、电器设备。
2、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矿井需要,运行稳定,监控有效。按规定安设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负压、开停、馈电等传感器,并能上传至公司以及上级政府监管部门。
3、瓦斯矿井内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量达到应抽标准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进行抽放。
4、局部通风机全部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5、炸药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超130ms。
6、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瓦斯,其它无人工作面和采区以上的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二、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真正做到通风可靠
第五条:所有通风系统调整必须制定措施,严格履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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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并认真贯彻落实。改变一个工作面通风系统由矿通防副总审批;改变一个以上工作面通风系统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或一翼、一个水平以上通风系统的必须由公司审批。
第六条:矿井内所有作业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由主体矿统一管理。在矿井内有承包项目的施工队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必须与本矿队组一样对待,纳入矿井统一管理。在矿井内分片承包的项目或未与矿井连通独立施工的项目,主体矿定期对承包方进行“一通三防”系统检查监管。项目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主体矿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第七条:通风系统合理,减少角联巷道,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因设计或施工顺序不当造成的串联通风,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平行的三条巷道掘进必须将第三条巷道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严禁第三条巷道的回风通过中间巷道再进入回风巷。
第九条:所有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有经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或措施中必须有经审批的通风系统图、监控设备布置图,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矿安全管理部门牵头验收,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第十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的风量和瓦斯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全面检查监测,杜绝微风、无风和瓦斯积存。
1、通风巷道因失修使断面缩小造成通风阻力超标的,必须制定降低通风阻力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通风畅通,风量配备达标。
2、巷道积水影响通风和瓦斯抽放时,必须停产进行处理,并采取根治性措施。回风井底、总回风、专用回风巷内(含尾巷)不得进行频繁排水等电器设备带电工作,确需引入电器设备工作时必须有经公司审批的专项安全措施。
3、专用回风巷和其它经常无人进入的通风巷道,未经检查风量和瓦斯不得进入。所有经常无人进入的通风巷道出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非通风人员严禁入内。不得将回风巷道作为井下临时材料设备存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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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进入专用回风巷(尾巷)、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内进行维修巷道、抽放管路拆接、设备回收等非带电工作, 必须有专项措施报矿总工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三、全面加强本煤层瓦斯抽采工作
第十一条:坚决落实先抽后采。从现在起,对规定必须抽采的煤层,必须严格执行吨煤钻孔量:薄煤层不低于0.1m/t,中厚煤层不低于0.05m/t,厚煤层不低于0.03m/t,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保证抽采达标。
第十二条:坚决落实先抽后掘,对绝对涌出量超过3m3/min的掘进工作面,强制执行“边掘边抽”,即在巷道两侧打交错迈步抽放钻场,抽放钻孔不少于4个钻孔,孔深不小于60米,两侧保护距离15米,预留20米超前保护距离,预抽时间不低于3天。
第十三条:各矿要完善从地面泵站到井下钻孔、管路的计量装置,并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至少每五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牌板上,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分析、调节,以保证抽采效果。及时填写瓦斯抽放台账,抽放旬报按时上报公司瓦斯治理部。
第十四条:落实钻验分离、以退钻验杆为核心的三级验收和质量倒查制度。 1、各矿必须成立打钻、验收领导组,制定验孔管理考核制度。由通防工区、抽采工区、安监科、督查落实科负责验孔,至少两个以上部门到场,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实行“钻验分离”,保证钻孔验收严格,计量准确。
2、钻孔施工过程中,机长要做详细记录,班长要审验;钻孔施工到位、退杆时,验孔人员要逐根清点;矿总工(副总)和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钻孔深度不定期抽查,实行矿相关科室验孔、矿领导、公司职能部门抽查的三级验收制度。采掘过程中若发现瓦斯异常,矿总工程师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倒查钻孔施工情况。
第十五条:各矿要将矿井瓦斯抽采纳入生产衔接计划管理,采掘面必须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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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制订抽采衔接计划,根据抽采衔接计划再制订生产衔接计划。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预抽时间、抽采量和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四、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严格按矿井瓦斯等级高标准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矿井(煤层)管理;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立即开展瓦斯等级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要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
第十七条:煤层瓦斯含量在8m3/t以上且瓦斯压力在0.74MPa以上时,要按有突出危险的矿井进行管理,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杜绝瓦斯突出事故。
五、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衔接及产量,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通风、抽采能力核定。矿井年度产量、进尺计划必须依据矿井通风能力和抽采能力确定,并按以下程序核定:矿通防管理部门以采区为单位核定通风、抽采能力→确定每个采区最多作业头面→生产部门安排采掘队组产量进尺计划→矿长组织审查→上报公司验算→公司下达产量进尺计划。
第十九条:瓦斯治理和均衡生产相结合,用均衡生产实现高产高效,确保瓦斯超限降至规定次数以下。
1、高瓦斯矿井按规定实行本煤层、邻近层和采空区抽采。采取密钻孔、全覆盖、严封孔、高负压、长期抽,提高本煤层抽出率;生产矿井大力开展采空区瓦斯抽放,确保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达到AQ1026-2006标准要求,减小风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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