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一通三防”安全投入,保障人、财、物到位
第四十一条:落实“一通三防”资金技术装备投入,基本建设期间严格按矿井的初步设计要求进行,生产矿井安全费用的投入严格执行高瓦斯矿井不低于30元/吨,瓦斯矿井不低于15元/吨。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矿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优先保障“一通三防”使用。根据矿井实际需要,制定“一通三防”安全费用年度计划,矿总工程师审定后,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矿行政会议通过,上报公司规划部,另一份上报公司通防管理部。经公司通防管理部、规划部审核后,按公司规定程序批准后下发。“一通三防”费用被挤占挪作它用的,经公司查证,对违规单位等额进行处罚。
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按计划组织使用,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使用计划,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一通三防”安全投入不足,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严格按安全红线问责。
十二、健全瓦斯治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自己的抽采队伍。由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领导。
第四十五条: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监测维修人员。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对各矿放炮员、瓦检工、抽采工、监测工重新定编、定员,各矿及时配齐所需人员。
十三、提高岗位准入标准,培养“一通三防”专业队伍
第四十六条:瓦检工、放炮员、抽采工、监测工等特殊工种主要以技校生为主,实习一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采掘专业2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考试审核后担任。每年参加一次专业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岗位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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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下发停产通知单,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第四十七条: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或瓦斯抽采不达标,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对矿长和责任领导每人处罚3000元。其它相关责任人由矿分析处理。
第四十八条:矿井必须按计划均衡生产,超过核定产量进尺1/12以上,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责任单位1万元,矿长及责任领导1000元,每月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通防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考核。
第四十九条:由于操作、管理原因造成局扇停风的,发生一台次处罚责任矿(公司)1万元。造成二台次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一次处罚责任矿(公司)3万元。造成全矿井停风的,发生一次考核5万元。
第五十条:各矿在本实施细则下发后,要认真贯彻落实,编制责任落实方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通防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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