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量。
2、严格以风定产。高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风机不得小于2*30kW,风筒不得小于Φ800mm,出口风量小于400m3/min时,应更换2*45KW及以上的风机,直径Φ1000mm及以上的风筒。
3、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严格控制爆破循环进度,如果爆破后瓦斯超限的,必须实行分打、分装、分放。放一次炮出净一次浮煤,检查一遍瓦斯。实行分次后,仍超限的必须采取缩小循环进度或加大风量的措施。
4、高瓦斯矿井以及瓦斯矿井双巷掘进面倒移局扇时,必须强制执行倒移局扇不停风措施。
第二十条:凡通风、抽采能力达不到计划要求的,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提升通风、抽采能力的措施,在此期间必须重新核定产量、进尺,报公司批准。
六、严格井下通风巷道和作业区域瓦斯检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和作业区域都必须按规定设置人工瓦斯检查点和监测系统实时监控点,通风部门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动态图和管理制度,坚持动态增减,有效控制。人工检查点要分区、分片、分面、定人定检查周期。检查内容为:瓦斯、巷道状况、通风设施完好情况,自燃煤层要同时测定温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监测系统要设置瓦斯、一氧化碳、风速、开停等传感器。人工瓦斯检查点和监测系统传感器的设置由各矿通风部门提出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符合公司和国家及上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的下列作业地点:处理冒顶;上隅角退锚、回柱;进入专用回风巷排水、维修巷道、安装管路等;有计划、无计划停风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首先经过瓦检工检查瓦斯并同意,方可送电或作业。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矿井瓦斯台帐、瓦检图表、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的审查制度。发现漏点、检查点时间间隔超过规定等情况的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出现虚报、假报、空班漏检要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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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规范临时工程开工程序,加强临时工程通风管理。 1、所有临时工程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集体会签。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单位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集体会签。未经会签的,严禁开工。
2、所有临时工程开工前,矿调度室必须牵头召开工程协调会。涉及通风、运输、供电等安全生产问题的,矿分管领导必须对施工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协调安排;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否则,不得开工。
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在每班班前向矿调度室报当班作业计划。内容包括:当班出勤、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施工安排以及计划任务等。未报作业计划或与作业内容不符的,严禁施工。
4、所有临时工程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多队组联合施工的,必须有科级领导现场协调;涉及瓦斯排放、巷道贯通以及通风防突等安全问题的,矿总工程师必须坐阵调度指挥,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五条:健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加强临时工程和零散作业人员的调度管理。
1、零散作业地点、临时性工程现场必须具备基本通讯条件。附近未安设固定电话的,要在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就近架设临时电话,并确保通讯畅通。
2、确实无法架设电话的施工地点(回风、盲巷等),在距离施工点最近的一部电话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一名通讯员,确保紧急情况下通讯畅通。
3、各级调度必须建立临时性工程、零散作业人员“一班三汇报”管理制度和专项记录台账。随时掌握施工进展和现场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各类施工问题,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完整存档。
4、各级调度必须建立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有驻矿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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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须纳入项目法人单位调度管理范围,等同井、区调度模式管理;没有驻矿调度(或安全管理责任移交到矿)的,比照正式队组进行管理。
5、各单位值班长和分管领导对零散作业、临时工程现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否则按失职论处。造成事故及重大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6、公司总调度室每月必须组织对所辖单位临时工程、零散作业人员“一班三汇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考核。
七、加强监控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完善监控系统。矿井的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国家AQ6201—2006标准,生产矿井监控系统及时进行升级改造,系统功能容量满足矿井需要。矿井井下到地面数据必须独立上传,严禁与人员定位、产量监控、通讯系统等共用传输线路及监控主机。监测数据能正常上传至公司以及上级政府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矿按规定配齐监测巡检工,必须保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动作可靠。按规定周期进行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试验,传感器按规定及时校验,并有记录。矿井生产采区实行监测巡检工跟班维护制度,井下每小班每个生产采区不少于一名监测巡检工。
第二十八条:监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上传至矿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监控队长,及时处理,并同时汇报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指令失去监控的地点停止生产,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严禁采用解除闭锁、调高瓦斯断电值、复电值,或在不能闭锁的状态下组织生产;严禁为避开瓦斯超限或临界区而改变瓦斯传感器应设位置的行为,一经发现按重大隐患、严重三违由公司进行分析处理。
第二十九条:大力推广监测监控新技术:一是采掘机组无线机载断电仪,实时监控机组附近瓦斯。二是掘进面风筒安设风量传感器,风筒风量达不到规定值时,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确实管好用好便携式瓦检仪,发挥便携式瓦检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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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20种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科)长、工程技术人员、安监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瓦检工、安全监测工、蓄电机车司机、胶轮车司机、架线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皮带工、煤仓工、钻机工机长、抽采管路安装班长、其他进入专用回风巷作业人员。
2、检查已采区闭墙或盲巷闭墙,以及无人区的巡回瓦检工和通风人员,要携带便携式瓦检仪;自然发火的矿井,检查已采区和火区闭墙的巡回检查工和其它通风人员,要携带便携式瓦斯、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第三十一条:加大对监控设备的投入,保证各类传感器、监控设备(如分站电源箱等)的备用量不少于20%。要及时维护交换机、分站后备电源,当停电后,保证后备电源工作不小于2小时。
八、加强机电设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格井下机电设备准入制度。首次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换代产品)必须经过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查,并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同时,入井前对防爆性能要进行验收,合格后,粘贴“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第三十三条:电气设备保护要严格执行《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按要求做好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保证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在2Ω以下,并每季度进行一次测定;严格执行每天的漏电保护装置跳闸试验和每月至少一次的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电气整定要按用电负荷变化及时计算进行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记入专用记录薄内。
第三十四条:严格井下电缆、输送机用的胶带产品准入制度,凡新购置的电缆、输送机用的胶带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并经设备管理部审批才能入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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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保到位;使用队组每天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外部进行一次检查。矿、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对所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高瓦斯区域和瓦斯突出区域每半月开盖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采掘工作面移动电缆每班必须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磨损;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每月检查一次,每周由专职电工检查一次外部和悬挂情况;高压电缆必须每年做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并把检查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
九、完善供电系统,加强供电管理,大幅度减少无计划停风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加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分析,每次无计划停电停风,各单位必须由安全矿长、机电矿长主持,相关领导及人员参加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三十七条:井下所有新开口巷道开工前必须有经过审批的供电系统图、监控系统断电图,并将设备安图安装到位,否则严禁开工。
十、严格瓦斯超限分级分析制度
第三十八条:瓦斯超限浓度在2.0%以下时,由矿总工程师主持,通防副总、分管领导、值班领导、通防工区区长、安全管理部长参加,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分析。查明超限原因,落实责任,并写出分析报告,由主持人签字后,报公司通防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瓦斯超限浓度达到2.0%-3.0%时,由矿长主持,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分管领导、通防科长、安检科长、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并将结果报公司通防管理部。
第四十条:发生3%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由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师)主持,公司通防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及超限单位矿长及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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