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为了确保我公司掘进工作面的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结合井下实际情况,保证掘进工作面钻探工作与掘进工作安全签字移交,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为了保证掘进工作面安全掘进,掘进工作面掘进超前距,必须保证超前距30m。
2、所有的钻探工程,每次钻探后必须填写“———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表”,并按要求详细记录:探水队组、工作面位置、钻探位置、钻探类别、孔数、各孔情况、钻探距离、允许掘进距离、掘进超前距等。记录表要有记录人,探水队长、掘进队长、安检员、防治水负责人、总工等签字。
3、记录要清晰、明了、不得涂改,不得伪造。 4、掘进队组的实际掘进记录及探水队组的钻探记录每10天由防治水科专业技术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在以后的记录中纠正。钻探记录由探水队建档管理,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表由防治水科建档管理,防治水科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每条巷道掘进结束后进行全面的汇总和分析。
5、奖罚规定如下:
⑴超前钻探的钻孔数量和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未做钻
4
探记录或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表、记录不清、伪造记录、签字移交表;钻探牌版不按要求悬挂、牌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丢失、损坏牌版。
发现上述情况之一时,一经查实全矿井通报,并对照矿井《奖罚规定》予以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100~1000元处罚。
⑵对不执行“有掘必探”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照矿井《奖罚规定》从重处罚;后果严重的要按事故处理程序,追究其责任。
⑶对在“有掘必探”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发现透水征兆及时汇报和处置的有功人员参照矿井《奖罚规定》予以重奖。
6、本制度未述部分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8、本制度解释权归防治水科。
5
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
1.防治水科每年制定一次“年度防治水计划”, 报防治水领导组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2.防治水领导组每年度召开一次矿井防治水工作会议,检查落实上年度的工作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协调解决所遗留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部署下年度的具体工作。使矿井防治水工作形成“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闭环管理和良性循环。
3.防治水领导组要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到位,以使该项工作能顺利地、保质保量地按计划和设计完成,确保矿井安全。
4.防治水科要按年度防治水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观测和研究,查明矿井各种充水因素,分析总结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和地下水的赋存规律,为矿井防治水提供可靠的技术和决策依据。
5.矿井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全力支持矿井防治水的各项工作,形成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的格局,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6.当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突水征兆或水文地质异常现象时,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汇报矿井调度室、防治水科和矿井值班领导。必要时启动“矿井水灾应
6
急救援预案”。
7.各施工队组在编制施工规程、措施时,必须根据防治水科出具的探放水设计编制,施工队组及相关部门必须按防治水科所提供的水害预测分析内容或地质说明书所提供的最大涌水量,备齐备足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9.每年度进行一次《水灾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四、地面防治水
1.防治水科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库等水系及蓄水工程的汇水、渗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组汇报,由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以防地表水体渗入或溃入井下。
2.防治水在对重点工作面进行岩移观测的基础上每年四月对井田范围内的新旧采动裂缝进行全面调查,并组织对裂缝进行充填和夯实,以防地表水体和洪水渗入或溃入井下。
3.每年五月由调度组织,对矿区地面和井口的防汛、防洪构筑物和排水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满足防汛、防洪的要求,防止洪水倒灌入井。
4.每逢大雨或暴雨来临之前或过后,领导组必须组织专人检查矿区及附近有无裂隙、陷落和塌陷,有无洪水下渗或倒灌,有无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的迹象,若有必须
7
及时处理,严重时必须疏散和撤离危险区域的人员。
五、井下防治水及煤柱留设
1.工作面掘进前必须选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进行水文地质探测,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和富水性,在确认无水害后方可进行掘进,经探测若发现有明显的水文地质异常,必须进行注浆加固或采取其它措施之后方可掘进。
2.采掘工作面工作人员或安全员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增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出水征兆时,立即向矿调度室和地测科报告,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由调度组织地测科和相关队组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水淹区以下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进行。如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采掘。
5.井下主要排水设施、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279条、280条、281条等相关规定。
6.井下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要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综合观测、研究、分析,防止滞后出水。
7.井巷出水点的位置、积水量必须绘制在充水性图上,水淹区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超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