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
8.有与奥灰水、含水层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存在时,必须查清位置,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加强超前钻探,如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
9.相邻矿井分界处(包括小窑矿界)必须留设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并严禁在各种防水煤柱中采掘。
10.封闭不良的钻孔应按规定计算留设防水煤柱,接近防水煤柱采掘时应进行超前钻探。
9
防治水绩效考核制度
一、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二、考核制度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
三、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核,不搞平均。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
四、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10000元。
3、对于全年每班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有关科室职工奖励5000元。
4、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5000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10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00元罚款,相关领导给予撤职,个人开除的处分。
2、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单位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500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
3、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2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6、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开除处分。
7、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8、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200元。 9、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奖金的审批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11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探水作业规程》实施。
2、探放水孔由地测科、当班安全员、跟班矿长、跟班科级领导、督查办、各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和质量标准化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罚款1000元。
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与地测科联系。经地测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地测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
12
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钻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地测科,由地测科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5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再进行验收。
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设计》中规定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探队长1000元。
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0.5°,钻孔水平角允许范围±1°,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探掘分离、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