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变更设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变更设计原因,集体研究审查提报Ⅰ类变更设计和审批重要的Ⅱ类变更设计,分析各类变更设计原因,界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相关单位应承担的变更设计责任及其比重,监督检查变更设计纪律与制度执行情况,据以纳入相关单位考核;同时提议公司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和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第三章 变更设计程序和分工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如果有)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第十一条 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供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提交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工程部,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对所有变更设计由分管领导牵头,工程管理部组织,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形成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五方会审纪要。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根据《会审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
单位总工程师审定签发;Ⅱ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现场机构)项目总工程师或总体设计负责人审定签发后交咨询、监理单位。
监理、咨询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认《变更设计送审单》后报公司。
第十四条 提议单位提出Ⅰ类变更设计提议后,工程管理部对Ⅰ类变更设计提出处理意见,由变更设计审查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初审,确定变更设计类型、分析变更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后,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公司对Ⅱ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并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第十五条 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公司立即组织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审纪要并实施,Ⅰ类变更设计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及时按程序补办变更设计手续。
第十六条 变更设计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反复变更是指同一类变更内容在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或已变更的施工图再次变更。
发生“反复变更”时,按程序从严审批。
第十七条 变更设计影响后序专业者,设计单位及时通
报后序专业,对设计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变更设计审查领导小组建立变更设计联席会议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集体研究办理变更设计。
第四章 变更设计时限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审查《变更设计建议书》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公司组织I、Ⅱ类变更设计会审的时限分别为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根据会审纪要进行设计的时限为:I类变更设计20个工作日,Ⅱ类变更设计12个工作日。按审批意见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的时限:I类变更为7个工作日,Ⅱ类变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I、Ⅱ变更设计审核的时限分别为收到设计文件后7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
咨询单位(如果有)对I类变更设计预审的时限为收到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审核Ⅱ类变更设计文件的时限为收到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I类变更设计审核的时限为收到咨询单位的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审批Ⅱ类变更设计文件的时限为收到咨询单位的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的时限为收到
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意见修改的变更设计施工图后3个工作日。
第五章 变更设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Ⅰ类变更设计按照铁道部批准的概算编制原
则和有关规定编制概算;费用按铁道部审批意见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方式处理。符合新增项目条件的,增加工程数量应先按验工计价办法中关于新增项目单价程序确认单价,再一并纳入计量支付。合同中明确包干的变更设计内容不纳入计量范围。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费用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各方承担相应费用。
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变更设计文件及归档
第二十八条 变更设计建议书说明变更的原因、影响的工程范围、工程费用估算。
第二十九条 会审纪要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
第三十条 变更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工程数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设计费用及增减对照表。所有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数量必须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变更设计通知单》加盖变更设计专用章,由公司编号。编号格式“①线②标③④变⑤⑥号”,其中:①建设项目简称;②施工标段;③工程专业简称;④年度;⑤签发单位简称;⑥顺序号。
第三十二条 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参建各方应建立变更设计文件台帐和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证手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变更设计汇总表》,季度末月30日报公司核备。
第三十三条 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时对变更设计文件归档。归档的变更设计文件、资料包括:
1.变更设计建议书; 2.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3.变更设计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