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2013年道路三期及河东绿化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
(1)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标段各项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3)投标人未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4)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不合理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招标人将不予承认,将扣减投标总价(合同总价),严重者将视为重大偏离,导致废标。
(5)投标人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将不利于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来调整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与与原报价综合评分相比,取两个报价综合评分值最低值来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如果该投标人中标将按两个报价中的最低价签订合同。
3.2.5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包括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3.2.6措施项目费: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包括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率执行。
3.2.7其他的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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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列金额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和更改。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投标人不得变动和更改。
3.2.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标准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后续规费和税金的变化按呼和浩特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2.9投标报价汇总表与投标函投标报价金额应当一致,如不一致应当以投标函中填写的大写金额为准,但投标函中填写的大写金额明显有误的除外。
3.2.10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11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结合市场行情和现行相关文件进行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人工费调整原则:在合同执行期人工费价格调整依据乌兰察布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机械使用费调整原则:机械使用费调整依据乌兰察布市市建设主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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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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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表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以上有关业绩、信誉方面的资料开标时必须携带原件,如无原件,该项目评分不得分。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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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分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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