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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年,为贯彻执行新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已购臵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你单位在2008年后,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调整了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方式,只是对以前旧税法有关固定资产判定问题作了调整,但对以前年度会计与税法差异所造成的资产折旧纳税调增问题是没有调整的。因此,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部分仍反映在固定资产的税法口径下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中,在以后年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七、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中?另有规定外?的情形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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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外?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所称?另有规定外?,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
八、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按什么税种交税?
我4S店老板喜欢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用公司的钱购买进行收藏,现资金紧张,想转让,问按什么税种什么税目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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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对货物概念的外延进行了解释,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转让古董字画等真迹,如齐白石的字画、以前朝代的瓷器等,实际上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九、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现在汽车更新换代较快,相关的备品备件主要是电子元器件按厂家及技术要求定时要报废,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答: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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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十、企业财产损失的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公司有一应收账款85万元,对方单位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我公司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还是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提供对方单位的注销清算报告,以证明其财产不足清偿方可税前扣除。我公司认为此理解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有冲突,且要求提供对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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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注销清算报告超越了我公司的能力范围,如此要求势必会造成我公司的财产损失无法得到扣除。请问我公司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您好: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没有明确要求提供注销清算报告。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我们认为,企业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经营行为,都存在一个清算过程。在被投资方清算过程中,你单位无论作为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应该参与到对方企业清算过程中的。 以上二个文件并不存在矛盾,为了证明您公司财产损失的准确性,最好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注销清算报告。
十一、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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