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2)

2019-02-20 21:02

27.工行内部业务部门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房地产信贷部为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营业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原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信贷部对外营业机构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撤并、改建完毕。在此期限内未撤并、改建为办事处或分理处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案所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违法借贷,存款合同无效。 28.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认定问题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区别。区分这两种纠纷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只要出资人将款项交付金融机构或者直接交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者其他凭证,出资人从金融机构或者用资人处取得高额息差,就可以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其中,查明出资人收取高额息差与否是为这类纠纷定性的关键。 29.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案的处理

实践中,界定一个纠纷到底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还是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对正确处理该类纠纷至关重要。在确定纠纷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后,如何认定“指定用资人”一节就成为明确当事人责任承担问题的关键。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认定,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解析。、 30.存单纠纷案件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本案当事人对陈立新在沙塄河信用社存入100万元及存单的真实性无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规定,本案性质为一般存单纠纷。沙塄河信用杜在办理沈建国挂失、转账过程中违反央行的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过措,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1.企业租赁承包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对企业承包合同性质的认定。在处理企业承包合同的案件中,往往会遇到如何区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的是领导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承包经营行为,企业被承包经营后,其企业性质是否予以改变及承包经营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的一宗案件及我国对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32.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

本案性质即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还是合同纠纷,或违约与侵权竞合,按照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看,本案为合同纠纷,一审原告起诉主张对方侵权并不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的诉讼请求。

33.正确认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

对当事人争议所依据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关键。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一般性规定。该法律规定表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评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反之,当事人间即使合同成立,如不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法律规定,法官在解决具体案件对合同生效要件的判断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即:双方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如法人订立合同是否存在解散、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形,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双方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有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等。 34.包销合同与转让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当事人合同约定,由转让方将房屋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对外进行销售,销售时由转让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售房收入汇入受让方账户,而售房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可以自由确定销售的价格,如果销售价格高于受让价格,则其赢利;如果销售价格低于受让价格,则其亏损;如果房屋未售出或者未全部售出,则由其无条件买断。此类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确命名为包销合同,但符合包销的法律性质。即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类合同纠纷作出明确规定,但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35.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对于指导民事审判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这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违约方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就不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此外,本文还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性质以及《担保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36.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的合同

债权人转让权利并通知了债务人,但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何确认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来看,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撤销合同的权利。通知到达,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该条并没有限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诸撤销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很明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诸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随着民事调解书的被撤销,债权转让协议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37.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涉及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与受理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为相结合,诉讼才能成立,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这一具体案件进行审判。但是,审判实践中,往往发生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和其最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权利主张不相符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法官正确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条件,从中找出案件蕴涵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即:提示出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核心所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原告临沂鑫圣园公墓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墓管理处)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区政府与区民政局就500亩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确认其拥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但区政府没有为公墓管理办理鑫圣园项目用地的相关手续,该500亩土地使用权尚不在公墓管理处名下,就是说,其诉清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不是公墓管理处依法应当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基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公墓管理处的起诉。

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处理在当事人均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后,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要看案涉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涉及终止履行的问题。终止履行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损失以及赔偿责任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作出认定。 38.运用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运用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的问题。该案系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在10年内文酒公司共承建宝石厂近30个工程项目,由于双方在许多工程中的施工签证及结算手续不完备,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难以认定。为本案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对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精神,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39.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认定合同效力的要件应当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合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能将违反国务院所属各行政部门就行业管理发布的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内容也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条件。

40.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

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惜助其他科学手段进行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结论。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但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予以解决。 41.诉讼时效的举证与诉讼结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故此,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界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者界定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依赖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从司法实践看,定期债权应当从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不定期债权则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从债务人拒绝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将不定期的债权变更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债务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拒绝履行,还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均应推定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债权人自己举出对已不利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42.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资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为某一项目资金运转而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行为违反国家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本案主要涉及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一审的起诉侵权或反诉侵权确定了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主张了权利,并没有在一审的起诉请求或反请求中提出,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告知当亨人另行起诉。

43.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民事可证性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对条件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要求,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理论通说可以对条件适格与否的认定提供相应参考依据。除此以外,着眼于民事法律制度本质,从民事审判功能和民事裁判方法的角度出发,

判断某一事实能否成为适格之条件时,首先要看该事实是不是可以经由民事证明途径而确定。如果不能,则该事实不能成为民法上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44.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该予以酌减,应该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人民法院不宜主动酌减违约金。 45.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的诉权保护

在众多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设定有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尤其是在签订制式合同时更是如此。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忽略该条款的相关内容及如何协商处理。这就给日后一旦出现纠纷,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解决埋下了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清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民事纠纷采用或裁或审的制度。 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以上三项是进行仲裁的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无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清、仲裁事项不明或者没有选定仲裁机构哪种情形发生,均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46.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释明权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35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第34条亦分别以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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