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7)

2019-02-20 21:02

153.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债务承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在债务承担人系原债务人清理单位的情况下,即使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利益衡平原则,应推定该债务承担人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承担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应认定其已放弃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权人在债务承担协议签订后的诉讼时效期内起诉,债务承担人基于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提出的免除其清偿债务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54.保险案件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承担 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非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所引起,此时,发生保险合同关系及侵权关系的竞合,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155.“信誉保险”实质是信誉担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天海房地产公司和乌鲁木齐保险公司多次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称:凡购买天海花园小区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五年还本”,保险公司提供“五年还本”信誉保险。李会同等120人分别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还本售房协议书》和《债权证明》并进行了公证,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还本信誉保险合同。后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还本信誉保险提出异议,不予同意,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在1个月后终止了该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宣传的“信誉保险”并不构成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正规的财产保险关系,而是属于“信誉担保”性质的行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成立,但应当承担因“信誉担保”而引出的过错赔偿责任。

156.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的理解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应以保险条款的约定为依据。如保险条款已对承保

范围作了列明式规定,则不应对保险责任范围作扩大解释。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57.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第三人赔偿后,不影响其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关保险金。

158.卖方对保理商未按时受偿的应收款负回购责任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如果保理商在保理期间届满未足额受偿时可以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对保理商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159.重复投保各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

重复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人只在其比例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重复保险为依据要求获得超出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范围的利益,不应允许。上海

160.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在保险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61.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患病而承保不适用免责

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患病等事实的情况下,仍接受投保,应视其放弃了拒绝承保权,不影响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以投保人患病等理由拒付保险金。

162.保险合同的“相应赔偿责任”系投保人实际所负责任

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应仅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应是投保人实际所负的责任,而不应根据行政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合同中的绝对免赔率(额)条款是保险经营中风险分散原则的体现,不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在提请投保人注意后,应具有效力。

163.正确解释有争议的保险条款

法院在处理涉及保险条款争议类纠纷案件中,首先应查明当事人对相关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以上解释是否均属于通常理解。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肯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64.投保人未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应负不利法律后果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165.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全面履行赔付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十七条规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从该条文内容看,明显含有免除保险人一方责任的意思,单方排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与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应为无效,在理赔实务中不应加以适用。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其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赔付义务。

166.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

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167.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船舶保险合同中对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未作解释,也未将间接碰撞列入保险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对间接碰撞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认定符合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我国与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可向二国法院同时起诉

168.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对于我国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169.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 裁判摘要

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170.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171.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172.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173.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出口退税账户托营的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人在借款得不到清偿时,有权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174.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存单持有人的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记载内容不符,如果存单是真实的,且金融机构只能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来抗辩存单,应当认定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的成立,金融机构根据存单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175.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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