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发行本)(2)

2019-03-03 16:54

DB35/T 1298—2012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的无损检测等活动。 3.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控活动的总和,包括特种设备选型、采购,安装(修理改造)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执行,检验检测,操作人员培训教育及取证持证,设备使用登记及建档,应急准备与演练,事故上报,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管理活动。 3.5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制造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签署。 3.6

监督检验

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7

监督检验证明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通过监督检验,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3.8

定期检验

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或者相关检验规程允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的年度检查,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检验。 3.9

主要负责人

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领导人员。

3.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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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3.11

安装

把特种设备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或者将特种设备整体就位于使用场所的过程。

3.12

改造

改变原特种设备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3.13

重大维修

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主要受压元件,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4

严重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本身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a) 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非法生产(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 b)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 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 使用己报废或经检验检测为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

e)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3.15

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作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予以解体(破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4 基本要求

4.1 购置特种设备

4.1.1 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企业制造,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4.1.2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用途、工作环境和使用频率等提出使用条件要求,选择适应条件要求的特种设备。

4.1.3 购置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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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具有原使用单位移装证明和注销登记的证明: b) 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c) 经定期检验合格,符合使用登记要求。

4.2 场所环境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2.1 设备状态标志

设备状态标志包括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特种设备标志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标志三种。

4.2.1.1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明,如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标志等,该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1.2 特种设备标志包括设备标志牌和色标。设备标志牌应包括设备名称、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等。管道按介质着色环,流向表示清楚。

4.2.1.3 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按GB 2893规定,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

4.3 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并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手续,未履行告知手续不得施工。

4.3.1 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3.2 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结束后,使用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告知证明、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施工质量证明、监督检验证明。

4.4 使用登记

4.4.1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省、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中:电站锅炉、承压罐车、跨设区市不跨省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其它的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4.4.2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4.5 变更

4.5.1 移装

4.5.1.1 特种设备在使用单位内部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4.5.1.2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移装完成后,新使用单位应按4.3条和4.4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5.1.3 移装过程需要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变更时应附上监督检验报告。经检验为不允许使用的设 备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不得进行移装。

4.5.2 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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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4.4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5.3 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将该设备封存(正确处置介质),向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该设备前,须对该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重新启用,并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停用设各处于安全状态。

4.5.4 注销

特种设备报废、过户或者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交回使用登记证。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作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进行解体(破坏)。

4.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6.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宜置于工作岗位的显著位置。各类人员至少按下列要求配备:

a) 锅炉操作人员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当按下列数量配置(下列D为蒸发量、Q为额定热功率):

1) D≤4t/h或Q≤2.8MW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l名;

2) 4t/h<D≤10t/h或2.8MW<Q≤7MW的,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

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3) 10t/h

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4)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每班次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次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b)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1) 压力容器每个生产操作岗位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名; 2) 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

器作业人员不少于2名;

3) 气体充装单位,每班配备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2名;持证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且每班不少于1

人;充装员和检查员不得当班兼任。

c)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

压力管道每个生产操作岗位每班次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名:自行开展压力管道在线检验的使用单位,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巡检维护人员不少于2名。

4.6.2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配备

4.6.2.1 使用单位应配备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4.6.2.2 使用单位应配备持证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且持证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列入《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目录》或者拥有20台及以上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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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

b) 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c)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d) 拒绝违章指挥;

e)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f) 其他有关规定。

4.6.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4.6.4.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条件

a)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b)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c)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d)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 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6.4.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机构及其考试项目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4.6.4.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将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证明》等材料,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证书正本上予以加盖复审合格章。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审,应事先向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复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4.6.4.3.1 持证人员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a) 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b) 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c) 在4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参加实际技能考核;

d) 无违章操作或管理不良等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e) 在4年内接受安全与节能教育培训不少于20学时或平均每年接受安全与节能教育培训不少于6学

时。

4.6.4.3.2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予以注销。

4.6.4.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声明遗失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4.6.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撤销

a) 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b) 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c) 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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