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298—2012
d)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
证的;
e)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6.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4.6.6.1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或者用人单位不具备培训能力条件的,应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应做好相关培训记录,提供相应的培训证明。
4.6.6.2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其主要内容: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源的识别、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7 定期检验
4.7.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4.7.2 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检验完成后应当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7.3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7.4 因生产工艺长周期运行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下检日期届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检验的手续。设备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价或基于风险检验的,应当根安全评价或基于风险检验的结果作出是否延期检验的决定。 4.7.4.1 申报延期检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a) 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良好,能自觉执行定期检验申报制度,无故意拖检、逃检和拒检行; b) 使用单位近两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c) 锅炉上次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或上次检验发现的缺陷己整改完成;压力容器上次全面检验安全
状况等级3级以上、压力管道上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以上;经过合于使用评价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认为可以延期的。
4.7.4.2 申报延期检验的材料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 延期检验的原因;
b) 采取保障安全运行的相应措施; c) 明确监控责任人:
d) 提供上次检验报告及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e) 承诺对延检期间的设备安全负完全责任; f)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g) 检验机构同意意见;
h) 经过合于使用评价或基于风险的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报告。
4.8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
11
DB35/T 1298—2012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至少包括文件资料、记录档案、特种设备台帐、作业人员台帐、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鼓励利用计算机对特种设备台帐和作业人员台帐进行管理。
4.8.1 文件资料
内容包括: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内部文件、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特种设备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应急专项预案、安全管理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易于识别,应有编号(包括版本编号),并保管有序且有一定的保存期限。
4.8.2 记录档案
内容包括:安全检查、工作会议、应急演练、使用运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等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类记录表格。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记录的保存期,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损坏。
4.8.3 特种设备台帐
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安全状况等级、使用位置、唯一识别码、使用状态、下检日期、检验记录、制造单位、投用时间、安装单位、安全技术档案编号等项。
4.8.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
内容包括:姓名、作业项目代号、作业类别、作业证号、换证时间、培训教育、不良记录、流动情况、人员档案编号等项。
4.8.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 使用登记证;
b) 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c) 定期检验报告、问题整改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d)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g) 改造维修技术资料。
4.9 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生产工艺特点,制订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10 隐患排查治理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体系,明确隐患排查、整改、督促的责任范围和工作程序,对隐患排查、登记、风险评估、整改、验收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治理,及时向检验机构和监察机构反馈由其指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归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2
DB35/T 1298—2012
4.11 对分包方的管理
4.11.1 分包方的资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具备资格的分包方。
4.11.2 分包方服务的质量安全控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分包方的活动委施有效管理与统一协调,确保分包方的服务符合质量与安全的要求。
4.12 重要特种设备的管理
4.12.1 下列承压类特种设备为重要特种设备:
a) 电站锅炉;
b) 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且额定出力≥10t/h范围内的蒸汽锅炉; c) 介质为易燃物质或其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d) 跨设区市的长输管道;
e) 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0MPa·m3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f) 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 g) 超高压容器; h) 医用氧舱。
4.12.2 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对重要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订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将本单位重要特种设备应急措施进行安全备份保存。
4.13 应急准备
4.13.1 应急机构和队伍
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应急处置队伍或与附近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培训、训练。
4.13.2 建立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明确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4.13.3 应急设施、装备与物资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13.4 应急演练
13
DB35/T 1298—2012
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定期组织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修订专项应急预案,确保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4.13.5 保持应急联系通畅
使用单位应建立内、外部应急联络渠道并保持联系通畅。及时更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分包方(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方)、医院、消防等部门/人员的联络方式。
4.14 应急处置
4.14.1 特种设备发生突发事件后,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14.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4.14.3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确需改变现场状况,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4.15 事故处理
4.15.1 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或拖延不报。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精确到分);发生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括。
4.15.2 接受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等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情况,主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运行记录等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逃匿。
4.15.3 事故处理
根据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馈: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并有效执行;对发生事故的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消除隐患后,经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 组织与保障
5.1 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
5.1.1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负全责;最高管理层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14
DB35/T 1298—2012
(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设置或者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5.7.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认真落实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各项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更新最新版本的文件,并将有关文件和要求传达至相关或受影响的人员。 b) 遂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的
安全使用。
c) 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的应
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对重要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建立监控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监控措施。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或提出解决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见。
d) 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安排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四年复审一次,确保证件不过期、失效。 e)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
预案,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f) 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协调特种设备检检检测工作,及时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安
全隐患并向检验机构反馈。
g) 主动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主动接受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的安
全监督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5.2 特种设备安全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满足下列安全工作的需要: a)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b)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与隐患排查治理(包括修理改造); c) 特种设备应急准备与定期演练; d)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e) 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奖励安全工作有功人员、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保证作业人
员知识更新参加培训等。 f)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5.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种类和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使用登记(包括变更、停用、报废); 作业人员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检验检测管理;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运行(日常使用,包括停、开机、运行、交接班、运行故障和事故等)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习:重要特种设备监控;备品备件管理等。
5.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所有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权限。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