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使费备用金一般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黑体加下划线部分是经常会发生的费用):
1.代理费
代理费是船舶代理人接受委托方委托后,为所委托的船舶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各类服务而索取的相应报酬,部颁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废止,这里就省略不谈了。
2.货物港务费
货物港务费是交通部授权各港口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对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征收的费用,进口和出口要分别各计收一次,对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和装货所用铺垫绑扎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用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空箱除外)等免征港务费。港务局所征的港务费主要用于港口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其中的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租用或使用单位),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港务费是根据货物种类级别,按照不同费率收取的,进口和出口分别收取,费率不同(出口是进口的50%)。货物种类级别共有四个,散装工业原料和初级加工品、粮食、化肥、钢材、煤炭等都分在一类中,进口费率是1.40元/吨,或0.90元/立方米(以大者计收,以下同),未列名货物为二类,进口费率为3.30元/吨,或2.20元/立方
米,危险品、冷藏货物和部分列名贵重物品被分在三类,进口费率为6.60元/吨,或4.40元/立方米,集装箱为第四类,装载一般货物的进口集装箱收费费率为40元/20尺箱,80元/40尺箱,装 载一级危险品的集装箱和冷藏重箱收费费率为80元/20尺箱,160元/40尺箱。
货物港务费一般均向收、发货人收取。由船东支付的情况很少见。
3.船舶港务费
船舶港务费是交通部授权各港口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征收的费用,船舶
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分别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各征收一次船舶港务费。港务局所征的港务费
主要用于港口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其中的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租
用或使用单位),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避难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进港船舶
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对
进出港口的旅游船需要照样征收船舶港务费。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
并持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港务费的收费标准是:每净吨(马力)收0.71元/次,每次起码收
费标准为500净吨/马力。国外一些港口面临竞争形势,对定期来港或经常来港
的船舶给予一定程度的优
惠或折扣(按频率高低折扣率不同)。
4.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交通部向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征收对象是外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
船舶、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但以下各种船舶免征: 有外交关系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
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属于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埠船、浮桥宽船及浮船; 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进港后24小时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内离港并没有装卸任何客货的船舶; 来港口专为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在进港后24小时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以内离港并没有装卸任何客 货的船舶;
吨税税额不满10元的船舶;
在吨税执照满期后24小时内未上下客货的船舶。
吨税分为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由船方选择。税率是按船舶净吨位大小分级设置和收取的,又分为
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目前世界上大部分航海国基本上都与我国政府签订了海运协定或贸易协定,
协定中规定双方给予对方国家船舶优惠吨税待遇的都适用优惠吨税税率。机
动船船舶吨税税率见下 表(非机动船略): 船类型 轮船、 汽船、 拖船、 净吨位 一般90天 一般30天 优惠90天 优惠30天 1.50 2.25 3.45 3.90 4.65 2.25 3.30 4.95 5.85 6.60 1.20 1.65 2.55 3.00 3.30 500吨以下 3.15 501-1500 4.65 1501-3000 7.05 等机动船 3001-10000 8.10 10001以上
9.3 目前有58个国家与我国签订有享受优惠税率的相关协定。
吨税执照在有效期内对所有中国港口均适用(除台湾),因此对定期航行于中国港口的外籍船舶(特
别是定期班轮),委托方往往会选择三个月期的吨税(收费标准大约是一个月期的一倍)。代理在为船
方办理吨税时应该向船方解释清楚,防止由于申请期限不当而额外多付费用造成委托方不满的情况出
现。租家之间和租家/船东之间转让有效吨税的情况也时有出现。作为对台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台湾
有效吨税在大陆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除非证书上有敏感的政治问题,有时海关会拒绝承认)。外
勤在船开前必须把证书送交船方供其下一中国挂港继续使用,因未送交船方造成下港重新购买吨税的情
况也曾发生过。
1.引航费和移泊引领费
我国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进出港引航和移泊引领,引航费根据相关港口的实际引航距离分类(10海里为界)按船舶净吨位(拖轮按马力)计收。超出锚地以外的引领(国外也被称作深海引领,DEEP SEA PILOT)其超出部分按标准加收30%。地方小港还可根据情况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0.30元。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期间的港内引领作业都按照移泊费率收取。引领船舶过闸要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拖带船按拖轮马力和被拖船净吨相加计算,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引航和移泊所需用拖轮使用费由拖轮提供方另外收取。因船方原因产生引水员在船等候,另外收取引航员滞留费。引航引领费率表如下(长江内港口除外): 项目 引航费 计费单位 引领种类 费率 说明 净吨(马力)/次 10海里内 净吨(马力)/海超过10海里的锚地外引领部分加收0.50元 30% 锚地外引领部分加收0.005元 30% 0.16元 加收 0.22元 港内移泊 20.00元 船方原因 引航费 里 引航费 移泊费 滞留费 1. 拖轮费
净吨(马力) 净吨(马力) 每人每小时 部分 过闸引领 引水员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