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包括被考察人的上级领导、同级管理干部,以及下属员工。考察机构班子时,下一级机构的负责人、本单位非销售员工应当参加评议。
(二)重点访谈:考察人与被考察人的上级领导、相关同级与下属员工,以及被考察人本人,分别进行访谈,进一步考察被考察人的能力素质与状态情况、工作表现情况,了解员工对被考察人的认同情况、对本组织的满意度情况、相关人才推荐,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等。访谈中应了解相关典型事例。
(三)民主推荐:对经营班子进行考察时,应组织员工填写推荐表,推荐优秀干部。班子职数有空缺时,可以推荐班子后备人选。通过民主推荐,进一步了解民意,扩大选人用人视野。
(四)信息查询: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信息系统,了解被考察人的主要KPI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考核结果、所获奖励情况、违规违纪情况、所受处罚情况等。
第十六条 考察结果的运用
(一)考察结束后,应当撰写考察报告,反映考察情况,提出任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二)干部考察的结果,是对干部进行任用、培训、培养的重要依据。
(三)干部考察结果,以及干部考察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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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解决建议,应向被考察人进行反馈,以帮助被考察人改进工作。
(四)干部考察中了解到的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反馈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五章 晋升
第十七条 晋升的基本条件
(一)干部在本职级类别内晋升,应当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任职年限条件:S类职务晋升,任现职务应满两年。U类职务晋升,由助理职务晋升副职职务,任助理职务应满一年;由副职职务晋升正职职务,任副职职务应满两年。N类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条件由子公司确定。
2.绩效条件:最近一年绩效考核排名应在前30%,且前一年绩效考核排名应在前80%。
3.工作经历条件:有三个月以上的基层工作或锻炼经历。
4.合规条件:无尚在执行期内、影响该晋升的处罚。 (二)干部跨职级类别晋升(指由N类晋升U类,由U类晋升S类),应当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任职年限条件:任原职级类别的正职职务应满两年。 2.绩效条件:最近两年绩效考核排名均在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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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经历条件:有一年以上的基层工作或锻炼经历。由U类晋升二级机构班子成员的,应当有在集团或子公司总部参加项目锻炼、轮岗锻炼、挂职锻炼或交流任职的经历。
4.合规条件:无尚在执行期内、影响该晋升的处罚。 (三)干部职务对应两个以上职级的,职务不变、职级晋升,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对S类干部,只有已达到职务上限、但尚未达到职级上限,且比较资深、价值贡献突出的,方可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晋升职级。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安排S类干部的职级晋升。
对U类、N类干部,任现职务现职级满一年,且最近一年绩效考核排名为前30%、前一年绩效考核排名为前80%的,可以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晋升职级。
(四)本条所述任职年限,是指连续担任现职务或现职级的累计年限。
现职务任职年限,从与现职务属于同一级别的职务的任职时间开始算起。与现职务属于同一级别,是指与现职务所对应的职级区间完全相同。
现职级任职年限,从最早任现职级的时间开始算起。 第十八条 晋升类型
(一)按照拟晋升人员是否符合晋升条件、是否逐级晋升,晋升分为标准晋升、破格晋升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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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晋升,是指拟晋升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为逐级晋升。公司致力于建立规范有序的晋升机制,因此要求拟晋升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应当逐级晋升。
2.破格晋升,是指拟晋升人员至少有一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为越级晋升。公司对特别优秀的人员实行破格晋升,保证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二)公司倡导基于能力和价值贡献的择优晋升。一方面,任职年限、绩效、工作经历、合规等条件是干部晋升的基本条件,但并不是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晋升,要根据岗位空缺、编制职数、人员配臵等情况择优晋升;另一方面,特别优秀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但破格晋升人员应当控制在同职级类别晋升总人数的20%以内,对于拟晋升人员既不完全符合晋升基本条件、又越级晋升的,尤其应当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晋升主要程序
(一)凡属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晋升情形,人力资源部门均应进行干部考察,为公司做出晋升决定提供依据。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跨职级类别晋升的,应当安排晋升面试。
(三)跨职级类别晋升为机构班子副职,以及跨职级类别晋升为中层干部的,应当参加培训且通过考试后才能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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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四)干部任免事项决定后,公司领导、用人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应与拟任免的干部谈话,说明任免原由,对新任者表达公司期望,帮助其适应新的职位。 (五)干部任免,应印发任免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任职试用期
(一)凡晋升后首次担任管理职务,或晋升后担任新岗位管理职务的,均设任职试用期。职务或职级晋升但岗位不变的,以及平级调任新岗位职务的,不设任职试用期。
(二)干部任职试用期内,要进行相应的考核。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可免去所任职务,需进一步观察的,可视情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满考核仍不胜任的,免去所任职务。
(三)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岗位职务发生平级调整的,新任职务的试用期可按原任职试用期未履行期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晋升时间
原则上,在每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统一安排实施常规的干部晋升工作。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安排实施少量绩优骨干人员晋升工作。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组织架构调整、管理岗位空缺等原因选拔干部,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六章 准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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