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准任职的适用岗位
准任职,是指员工尚未完全具备某一领导岗位的任职条件,公司为了锻炼员工、促进人才成长,安排员工承担该领导岗位的工作。
准任职的岗位,主要包括集团及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岗位、处室负责人,二级机构副职,二级机构中层管理岗位等。三级机构可适用准任职的岗位,由子公司明确并在相关机构试点实行。
原则上,有编制空缺的上述管理岗位,方可安排准任职人员。但对于管理幅度较大的组织,以及有其他实际管理需要的,也可根据人员管理与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安排准任职人员。
员工参加挂职锻炼或交流任职,均可以采取准任职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准任职人员的选拔标准
准任职人员主要从公司储备的潜质人才中选拔产生,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绩效考核排名在前30%,或者最近两年至少有一年绩效考核排名在前30%;
(二)准任职总部部门负责人、部门副职、二级机构副职,年龄应在40岁以下;准任职总部处室负责人、二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年龄应在35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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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任职人员的现职级不作限定,允许员工跨职级准任职相关岗位。
第二十四条 准任职人员的职责与权力
准任职人员应当专职从事准任职岗位的工作,享有与同类岗位正式任职人员相同的管理责任与权力。
对准任职人员的任免审批、考核等日常管理,均按照同类岗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对准任职人员,不印发任职文件。准任职人员的职级、薪酬不与准任职职务完全对应,具体根据人员实际情况而定。
准任职分支机构班子成员的,不能与当地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相抵触。
准任职人员可享受同类管理岗位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准任职人员的转正与退出
准任职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前,应当对准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胜任岗位工作的,可转为在该岗位正式任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本人意愿,到同级别的其他岗位正式任职。
尚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公司认为需要继续锻炼的,可以延长准任职时间一年;公司认为不需要继续锻炼的,应当根据人员具体情况,安排合适的岗位,或安排原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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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安排的岗位职务应当不低于准任职之前的岗位职务。
延长准任职时间的,一年之内应当再次进行胜任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岗位。
第七章 降职降级与退休
第二十六条 降职降级
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依据《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员工绩效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工作问责办法》、《员工职务职级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降职降级:
(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被立案查实的; (二)工作中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因失职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一般、需改善的; (五)能力较差,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六)受到二级以上问责的;
(七)给公司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由于家庭、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合适继续担任现职工作的。
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为一般或需改善的干部,劳动合同到期的,原则上不予续签。
第二十七条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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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当退休,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并及时到当地社保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免去其原任职务。
干部退休前,公司应当安排专人与其谈话,对其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征求其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单位应当举办一定形式的欢送会,赠送纪念品。
干部退休后,所在单位要力所能及地给予关爱,邀请参加公司重大庆祝活动、座谈会等,向退休干部通报公司的发展成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生活困难的退休干部给予经济上的帮扶和情感上的帮助。
第八章 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管理权限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干部管理的规则、标准,对子公司干部实施权限管理、总量管理,对子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干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集团公司负责产险公司、寿险公司总裁室成员,事业部班子成员,总部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副职、财务部门副职,以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二级机构党委负责人、二级机构超职数的班子成员的任免审批,负责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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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类以上干部的任免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之外的产险公司、寿险公司S类干部,属破格招聘录用、破格晋升的,需报集团审批。
(三)子公司分支机构班子职数的配备标准,需报集团审批。
(四)集团公司通过名册、报表等工具,对子公司干部实施总量管理。
(五)集团公司通过调研、数据统计与分析等,对子公司干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管理权限
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授权,明确总部与分支机构的干部管理权限。
第九章 纪律
第三十条 纪律要求
各级管理者、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要出于公心,按照公司文化的要求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以个人名义封官许愿;
(二)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营私舞弊;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干部考察评价、民主评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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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优秀干部或后备干部推荐结果等信息;
(四)严禁泄露尚未公开的干部任免信息; (五)严禁未经审批任免干部; (六)严禁超权限任免干部。 第三十一条 违纪处理
对违犯上述纪律要求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 则,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 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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