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市场化实施方案
近日,《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已内部下发,迅腾电力独家获得了方案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总结云南电力市场近两年的运行经验,进一步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结合云南省实际,开展以省内为主、跨区域的电力交易,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分为四个部分:术语定义、市场交易、结算、其他事项。
一、术语定义
(一)售电主体本
售电主体为已并入云南电网运行的所有电厂,分为优先电厂和非优先电厂。 第一类优先电厂指2004年前已投产的并网运行公用水电厂(装机总量472万千瓦)和由地调、县调调度运行的中小水电及其他类型电厂。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火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的部分电量(见表5-2)、跨境电厂电量(见表5-3)归入第一类优先发电。
第二类优先电厂指风电场、光伏电厂及2004年电改后投产且以110千伏并入电网运行属于省地共调的水电厂(见表5-4),水库具有年调节能力及以上水电厂调节电量(见表5-5)归入第二类优先发电。
第三类优先电厂指第一类及第二类优先电厂以外的水电厂(见表5-6)。 非优先电厂指火电厂(扣除优先发电电量)。 新投电厂及机组按以上原则划分电厂类别。
第一类优先电厂称为非竞争性售电主体;第二类优先电厂暂不参与市场竞争交易,通过价格调节机制参与市场,也称为非竞争性售电主体,待技术、管理等方面成熟适时参与市场竞争;第三类优先电厂和非优先电厂统称为竞争性售电主体。竞争性售电主体须在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注册。
(二)购电主体
购电主体指满足市场准入条件且在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用户和售电企业。
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含公益性用户)统称为优先购电用户,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购电。
(三)优先购电量
优先购电量指优先购电用户的用电量。优先购电量首先由非竞争性售电主体供应,不足部分由竞争性售电主体供应。 (四)省内市场电量
省内市场电量指省内市场用户的用电量。 (五)事前合约转让交易
事前合约转让交易指在月度交易结束后、月度交易计划执行前进行的合约转让交易。
(六)事后合约转让交易
事后合约转让交易指在月度交易计划执行完毕后、交易结算前进行的合约转让交易。
(七)月度预招标
月度预招标指针对系统可能需要增发电量,电力交易中心提前面向电厂进行招标。预招标结果作为安排发电计划的依据之一。
(八)申报价格
1、售电主体申报电价
售电主体的申报电价为上网侧的绝对价格,即:售电主体申报电价=售电主体目录电价 - 售电主体调价幅度。
2、购电主体申报电价
购电主体的申报电价为用电侧的绝对价格,即:购电主体申报电价=购电主体目录电价-购电主体调价幅度。
3、申报数据约束
电厂和用户各月申报电量的最小单位为0.1万千瓦时,申报电价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本方案所有交易中,各售电主体报价上限暂定为其国家批复上网电价,下限暂定为0.1元/千瓦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各电厂在某交易环节申报电量不得高于调度机构确认的发电能力扣减已成交电量。非优先电厂按机组申报电量及价格,每台机组需增加申报最小开机电量。若非优先电厂某机组(除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开机机组外)在某交易环节初步成交电量低于申报的最小开机电量,则不安排该机组开机,成交电量进行事后水火置换交易。
(九)发电量 发电量在本方案中特指用于市场化交易结算的上网电量,调试期电量不参与市场化交易。
二、市场交易
(一)交易顺序
云南电力市场交易分为中长期交易和短期交易。现阶段,中长期交易开展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短期交易开展日前增量交易。云南电力市场交易中,参考《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云发改能源〔2014〕1188号)文件签订的年度双边合同属于场外交易,其他交易都是在云南电力交易系统平台上进行的场内交易。
遵循“省内需求优先、外送消纳次之”的总体原则,按以下顺序开展各类电力交易:
1、年度交易
(1)汇总参考《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云发改能源〔2014〕1188号)文件签订的年度双边交易合同。购售电主体双边合同之外的发用电量可参与其他市场交易。
(2)电厂与市场用户的集中竞价预交易。年度集中竞价预交易的申报数据作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的约束条件,预交易结果不作为结算依据。
2、月度交易
(1)省内优先购电量的挂牌交易。
(2)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电量的挂牌交易。 (3)省内市场电量的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 (4)框架协议外西电东送增送电量的挂牌交易。
(5)月度合约转让交易。分为事前合约转让交易和事后合约转让交易。 (6)月度预招标。 (7)月度长期备用市场 3、日前增量交易
日前增量交易是指售电主体与购电主体之间进行的发用电增量交易。现阶段日前增量交易仅在工作日开市(节假日在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申报交易)。
(二)省内优先购电量交易 1、交易周期:月度交易。 2、准入条件
(1)售电主体:竞争性售电主体。 (2)购电主体:电网企业统一代理购电。 3、交易方式:挂牌交易。 (1)挂牌
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公布优先购电量的挂牌电量,挂牌价格暂按中小水电统一上网电价0.235元/千瓦时执行。
挂牌电量=优先购电量预测值-非竞争性售电主体发电量预测值。
由上式计算得到的挂牌电量小于(或等于)零时,取消省内优先购电量的挂牌。
(2)摘牌
电厂通过交易平台申报摘牌电量。 (3)成交规则 内
第三类优先电厂首先按摘牌电量比例成交。第三类优先电厂成交之后,若有电量缺额,再由非优先电厂进行成交。
(4)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挂牌价格高于电厂目录电价则取电厂目录电价作为成交价格,差额部分按偏差平衡机制处理。
(三)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电量交易 1、交易周期:月度交易。 2、准入条件
(1)售电主体:第三类优先电厂。
(2)购电主体:框架协议内的西电东送电量,由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挂牌。 3、交易方式:挂牌交易。
(1)挂牌
挂牌价格(折算至发电侧)根据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电量的送出价格倒推确定。
挂牌电量=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电量-max[0,(非竞争性售电主体发电量预测值 –优先购电量预测值)]
(2)摘牌
电厂申报摘牌电量和摘牌价格。 (3)成交规则
摘牌价格低的电厂优先成交。摘牌价格相同时,按摘牌电量的比例进行成交。 (4)成交价格
其中,电厂i为第三类优先电厂,n为所有第三类优先电厂总数。 当成交价格高于电厂目录电价时,电厂成交价格为目录电价,差额部分按偏差平衡机制处理。若省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出台西电东送电量有关政策,西电东送挂牌方式及成交价格按政府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省内市场电量交易
1、交易周期:年度交易、月度交易和日前增量交易。 2、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