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白皮书写作提纲-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2019-03-11 10:17

通报会材料一

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20周年”

通报会上的通报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金民珍

(2016年12月20日)

各位领导、来宾、同志们:

大家好!

今年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20周年,下面,由我向各位通报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历史回顾

1996年9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之后,我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始受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此后,因行政区划调整,黄浦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00年7月、2011年6月与原南市区人民法院、原卢湾区人民法院“撤二建一”成立新的黄浦法院。其中,原卢湾法院于2008年10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设立了知产庭。

2009年3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黄浦法院开始受理原黄浦区、原静安区、普陀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产案件。目前我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为黄浦区、长宁区(仅限民事)辖区内的一审知产案件。

此外,就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演变来说,黄浦法院自2007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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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浦东法院工作经验,开始尝试由知产庭统一受理辖区内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至2008年12月开始建立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正式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

二、主要成果

(一)始终抓好执法办案要务,确保案件审判质效

自成立以来,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上级法院和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从零起步,日趋完善。截至2016年9月,20年来我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共计3663件,审结3416件。其中,知产民事案件占总结案数的94.15%,而所有知产民事案件中,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占比85.17%,这些数据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基层法院受理的知产案件分布状况。

就我院知产案件审判效率而言,历年来始终保持良好态势,近四年结案率均超过100%;就审判质量而言,近几年来我院共有2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3件案例入选各年度的“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上海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优秀案例”及“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另在上海高院自2009年度开始的“四个一百”评比活动中,我院每年均有案件分获“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及“示范庭审”荣誉称号。

此外,多年来我院知产案件调撤率均保持在80%以上,有效将一批又一批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成功实现了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基本价值。2012年4月,我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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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也是检验司法审判综合效果的试金石。例如,针对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上海盖里特涡轮增压器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我院果断依据当时《商标法》规定判令被告承担法定最高额50万元的赔偿金,全力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原告专门发来感谢信称,“贵院对本案的判决坚定了我公司在上海和中国继续加大投资的信心,这是一次具有标杆意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民事判决。”又如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原告提供大量证据仍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我院首次通过证据保全方式固定被告获利,以此作为损害赔偿依据,再遵循侵权赔偿的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原则合理调整赔偿金额。宣判后,被告在案件生效后全面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始终坚持深化精品战略,实现示范引领价值

法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等作用,而司法具有能动性,法官应充分并合理行使审判权,保障个案的公平正义和类案的裁判统一。我院知产庭自成立以来,始终贯彻落实精品理念,既依法大胆受理、敢于受理,尽力挖掘新类型案件,重点做好审判工作;又积极探索程序革新、依法保障诉权,加大对诉讼程序的研究,通过主动发掘、大力培育、全程跟踪、精心审理,努力产出精品案例。通过对精品案例的培育,我院不断加大调研力度,专项研究进行理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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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扩大辐射效应,实现示范价值。

例如,我院审理的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因对著作权的归属判断的准确性及对同类纠纷解决的引导性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该案系全国首例计划经济时期创作的动画角色造型形象著作权确权纠纷案,在当时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院既考虑到作品创作当时的特定语境,从宏观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微观的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等多个角度辩法析理,又能从创作当时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包括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获得报酬、双方的言行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结合双方对“葫芦娃”形象的整体性和知名度所作的贡献,综合分析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

又如我院审理的另一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即秦智渊与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该案的争议焦点系市场管理公司是否应对市场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如何。该案判决明确了市场管理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负有避免侵犯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注意义务,即市场准入前的审查义务、日常管理中的巡查义务和明知侵权后的补救义务,最终认定亦隆公司并未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较好平衡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保护商户经营自由、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关系,对完善市场管理公司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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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正是在我院“二十年如一日”坚持精品战略的理论指导下,类似的典型案例才能层出不穷、不断涌现。历年来,我院审结的精品案例还有涉“微软”、“百度”、《红楼梦》、“西门子”、“霍尼韦尔”、“施华洛世奇”、“避风塘”、“NEW BALANCE”、“北大附中”、“恒源祥羊头”、《品三国》、李阳疯狂英语、澳洲“五合国际”等一大批民事案件;涉“海宝”、“茅台”刑事案件;涉“胖达人”行政案件等,较好地实现了示范引领价值。

(三)始终明确阶段工作任务,打造特色亮点工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面对知识产权案件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纠纷形式日益新颖、法律适用日益复杂的局面,我院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重要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制定阶段性任务目标,提前做好审判工作规划,打造巩固特色亮点工程,以创新的思维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再上新台阶,为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立足区域特点,服务经济建设。黄浦区地处上海的中心城区,是中国近现代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的地区,经过历史的沉淀,我区既积累了一批具有相当经济、文化价值的老字号、老品牌,又有大量创意企业的存在。我院始终立足区域特点,把扶持老字号老品牌及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放在服务区域经济的首位,充分运用司法武器,坚决打击各类损害老字号老品牌的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迄今为止,我院已审理了各类老字号老品牌案件20余起,其中包括恒源祥、小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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