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委托私人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如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病条例规定,农牧部门及其畜禽防疫机构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饲养户或检疫单位检疫,家畜出售者可持有被授权检疫的饲养户或检疫单位的检疫证明进入市场。 法律法规授权才是授权,规章授权视为委托,行政机关授权视为委托
第三节 公务员
一、 公务员的概念
依照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该法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发育国务院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条例是行政法规,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特别授权的,其地位要高于条例,等同于法律。暂行条例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应报国务院进行裁断)凡符合该定义三要素的人员都属于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不限于国家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我国“公务员”大体相当于公职人员的总称。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出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从法律上说,公务员制度是调整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职关系是指基于担任公职而产生的公职人员同公务员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务员的范围广泛,涉及同种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法律适用的问题。公务员法是国家管理公职人员的一般法,而其他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中调整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规范是特别法。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优先适用上述特别法的规定。
二、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公务员普遍和根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形成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区别于普通公民的主要标志,是国家和社会监督和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一)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
1. 执行公务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2. 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的
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护。
3. 工资福利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 参加培训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5. 批评建议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 申诉控告权,对有关处分和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滥用权利和其他违
法行为提出控告。
7. 辞职申请权,可以出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务员
8.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只有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不可以) (二)公务员的基本义务
1.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 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的命令 6.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一定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职务和级别
职位分类是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的人事管理活动。职位分类是以工作职位需要确定人员任用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基础。
我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划分为三个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其中综合管理类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包括以下级别:国家级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副职,厅局级正职、副职,县处级正职、副职,乡科级正职、副职。非领导职务包括以下级别:巡视员(相当于厅局级正职,以下类推)、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法》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系列未做出规定,而确定根据该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对于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外的具有特殊性的职位,需要单独管理的,《公务员法》授权国务院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四、 公职的取得 (一) 任职条件
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分为机关职位条件和报考资格条件。
机关职位条件是指在录用机关编制限额以内和具有相应职务空缺。这一条件禁止有关机关在编制管理和职位管理以外进行公务员招考活动。报考条件分为机关拟定资格条件和法定资格条件。机关拟定资格条件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拟任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学历、专业、身体健康状况等,但不能歧视,如果有歧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法定资格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消极条件包括:(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故意和过失犯罪都不被允许);(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二) 任职方式 1. 录用(委任、考任)
录用公务员是根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吸收为公务员的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一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试和考核。录取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试、平等竞争和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录用程序是选拔和确定报考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定过程,主要内容是: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录用考试(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根据具体需要选择报其中一个机关备案还是两个机关都要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 选任
选任适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其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同时中止。
3. 公开选拔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正厅至副科),或者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正厅至副处)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4. 调任(调当官的,领导职务或者职务较高的非领导职务。教授可以调任)
调任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的一般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调任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员进行考试。 5. 聘任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业除外。聘任制公务员通过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其与聘任机关间的权利义务,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三) 兼职纪律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五、 公职的履行
公务员履行公职期间的管理制度主要有考核、奖励、惩戒、职务升降、培训、交流与回避等。 (一) 考核
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察核查并做出评价的活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重点是考核工作业绩。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的程序,对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应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2年不称职的,应当辞退。 (二) 奖励
奖励是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的褒奖和鼓励。奖励的原则是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 惩戒
惩戒是指对违反法律和纪律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处分。处分的法律依据,除了《公务员法》外,2007年6月1日还试行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尽管此条例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但对其他公务员的处分也大多参照此规定。
1. 处分的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可以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做补充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至少要规章以上才能对处分作规定,地方政府的通知不能对处分作规定)
2. 处分的原因
给予公务员处分的原因是违反法律或纪律,包括执行明显错误的决定或命令。具体包括: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5)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群众
(7)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这称之为反对上级错误权。(公务员只要能证明自己向上级提出过改正的意见,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明显的犯罪行为,公务员还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3. 处分的种类和程序
处分的种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同时降级)、开除(永久)。 处分程序,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4. 处分的适用
(1) 两种以上处分的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
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 共同行为的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
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3) 已退休人员的处分。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
当降级、撤职、开除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后待遇。 (4) 从重处分。下列情形应当从重处分: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5) 从轻处分。下列情形应当从轻处分: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
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6) 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
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自首+中止可以减轻处分,只有其中一项只能从轻处分。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必须是有效的) (7) 免予处分。违纪行为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应当给
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8) 解除处分。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除非开除处分错了,否则开除处分很难解除),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定要在处分期满之后解除,在处分期即使表现良好也不能解除处分) 5. 处分的效果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警告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是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撤职处分解除后应从办事员开始做起) 6. 处分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