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行政主体(3)

2019-03-11 13:43

(1) 处分的机关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处分的权限根据管理权限确定。具体为:

1、 对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

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 对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

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职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做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并通报下级人大常委会。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

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副职领导人员的处分直接由本单位领导成员决定即可) (2) 涉案期间的限制。公务员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办理退休手续。

(3) 办案人员。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4) 办案期限。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 处分决定。任免机关的处分决定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不是正职领导决定。

(四) 职务升降

职务升降是指公务员职务的晋升和降低。

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职务的向上调整。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标准,是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哟啊在一定范围被进行酝酿。 3. 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 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此外,还应当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降职是公务员职务的向下调整。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辞退。

(五) 培训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新,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的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六) 职务交流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既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交流方式包括: 1. 调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入机关担任副处以上职务的才是调任,调去当普通办事员或者后勤人员不是调任) 2. 转任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同级转任) 3. 挂职锻炼

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

(七) 回避

回避包括任职回避、执行公务回避与离职回避。 1. 任职回避

公务员在特定条件下不得担任某一职务的情况,包括: (1) 近亲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上述规定可以变通。 老公在某区公安局当局长,老婆在该区下属的某辖区当籍警是允许的,但老婆如果是六大块的职务如管财务的或者审计的就是不允许的。老公当局长,老婆副局长,有直接上下级关系是不允许的,或者在同一个领导下开夫妻店,都是某一机关的副局长也是不允许的。 (2)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本人所在乡镇、所在县担任有关职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执行公务回避

公务员在特定条件下不得执行某一项工作的情况包括: (1)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2) 涉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的利害关系

(3) 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

3. 离职回避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七. 公职的退出

公务员退出公职的制度只要是辞职、辞退、退休

(一) 辞职

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其90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的辞职原则上是自愿的,但有以下两点例外: 1. 公务员愿意辞职而不得辞职的情况:

(1)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如签了3年协议还未到期的)

(2)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 公务员不愿辞职而必须辞职的情况:

(1)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

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2)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

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二) 辞退

1. 予以辞退的情形:

(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

过30天的

2. 不得辞退的情形: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一般不超过18个月的工资)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三) 退休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3)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八、 公职的保障

对公务员公职的保障制度,分为物质保障和权益保障。

(一) 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是指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缘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却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如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 权益保障

权益保障是指公务员的申诉、控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其中,申诉与控告适用于一般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

1. 申诉 A 申诉事项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诉: (1) 处分

(2)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 降职

(4) 定期考核定位不称职 (5) 免职

(6)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B 申诉程序

公务员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其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天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复核不是必须的程序;由于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是内部的任职关系,所以公务员对国家机关所做决定不服的,不能行政诉讼。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再申诉,省级以上机关做出的申诉不可以再申诉。因此省级及以上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一般很难更改。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C 申诉的效果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 控告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 人事争议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民事合同处理。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相当于劳动合同,人事争议仲裁相当于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行政仲裁不服是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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