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图文(3)

2019-03-22 16:14

4.2.5 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2X级时,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道最小宽度(m)

单排布置 配电屏种类 不受限制时 受限制时 不受限制时 受限制时 屏前 1.5 1.3 1.8 1.6 屏后 维护 操作 1.0 0.8 1.0 0.8 1.2 1.2 1.2 1.2 双排面对面布置 屏前 2.0 1.8 2.3 2.1 屏后 维护 操作 1.0 0.8 1.0 0.8 1.2 1.2 1.2 1.2 双排背对背布置 屏前 1.5 1.3 1.8 1.6 屏后 维护 操作 1.5 1.3 1.0 0.8 2.0 2.0 2.0 2.0 屏间 2.0 1.8 2.3 2.1 多排同向布置 前、后排屏距墙 前排屏前 1.5 1.3 1.8 1.6 后排屏后 1.0 0.8 1.0 0.8 1.0 0.8 1.0 0.8 屏侧通道 固定式 抽屉式 注:1 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 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3 背靠背布置时屏前通道宽度可按本表中双排背对背布置的屏前尺寸确定; 4 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动力配电箱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5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4 配电设备的布置 4.3 对建筑的要求

4.3.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4.3.5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4.3.8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Ⅱ)采用遮拦或外护物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拦或防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可除外: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设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 可触及的遮拦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D级或IP4×级。 5.1.4 遮拦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 需要移动的遮拦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拦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 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Ⅲ)采用阻挡物

5.1.7 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5.1.8 阻挡物应适当固定,当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 采用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Ⅳ)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 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 伸臂范围(图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75m;

4 裸带电体在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 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2.5m应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 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尺寸。

图5.1.11 伸臂范围(m) 1-平台;2-手臂可达到的界限 (Ⅴ)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保护

5.1.12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的防护措施。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保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1 采用Ⅱ类设备;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 采取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 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在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50/Ia(5.2.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图文(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