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Ia——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Ⅱ)TN系统
5.2.7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sIa≤U0 (5.2.8)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U0——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5.2.9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 的规定。
表5.2.9 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220 380 >380 切断时间(s) 0.4 0.2 0.1 5.2.10 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ZL≤(50/U0)Zs (5.2.10)
式中:ZL——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B/RE≤50/(U0-50) (5.2.11)
式中: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5.2.13 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 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Ⅲ)TT系统
5.2.14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公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5.2.15 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a≤50V (5.2.15)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5.2.16 T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间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 TT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 TT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Ⅳ)IT系统
5.2.19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其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d≤50V(5.2.19)
式中: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此值应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5.2.20 IT系统应设置绝缘检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5.2.21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T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5.2.22 IT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5.2.23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 的规定。
表5.2.23 IT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切断时间(s) 相对地标称电压/相间标称电压(V) 没有中性导体配出 220/380 0.4 有中性导体配出 0.8 380/660 580/1000 0.2 0.1 0.4 0.2 5.2.24 IT系统的配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1款规定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IT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cIe≤(√3/2)U0(5.2.24-1)
2 当IT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dIe≤(1/2)U0(5.2.24-2)
式中:Z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Zd——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 规定的时间其他回路允许的5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等设备从高于50V的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 16895系统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由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 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 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件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现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现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5.3.6 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 不同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3 不同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源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地按其中最高电源绝缘。
5.3.7 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1)地;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能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3 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规定的IP××B级或IP×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试验的绝缘。
5.3.9 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5.3.10 PELV系统的直接基础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3.8 条规定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采用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5.3.11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5.3.12 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Ⅱ)FELV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