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课题研究报告(2)

2019-03-29 14:15

会。

(2) 立法活动。为了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利益,行业协会商会非常重视立法活动,表达会员意愿,游说参众议员,影响法律的制定。

(3) 国际业务。在全球化的时代,美国公司已经跨出了美国国界,与各国展开各种生产和贸易活动。美国行业协会商会利用各种机会和途径,与贸易伙伴国的政府和同一领域的行业协会进行更多的接触与联系,促进美国和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务关系,扩大行业协会对行业企业的影响力。

(二)大陆模式

大陆模式,主要指法国和德国。在这个模式下,商会与政府的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有专门的商会法,相关法律详细规定商会承担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商会和政府以合作的态度共同管理社会事务。在法国和德国,商会与行业协会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地位,商会具有公法法人地位,而行业协会则是私法法人。商会收入主要来自自身提供的服务,但政府在资金方面也会以多种方式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的是服务和协调,依靠自身提供的服务来吸引会员参加,获取会员费和服务费。

以德国为例,行业协会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协会,公法协会的法律依据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法律,如德国工商会法,除法定职责外,还接受政府的委托,执掌部分的行政管理权,工商会的特点是综合性和地区性,强制入会,保证工商会有足够的会费收入。私法协会的法律依据是德国基本法和德国民法典,在地方法院登记,代表某一个行业,允许自由退会,如机械和设备制造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的角色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注册管理。法律规定,工商企业只要在工商会的管辖范围内就必须加入工商会,工商会负责注册登记工商企业,收取会费,对会员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能。

(2) 政策建议。具有公法人性质的德国工商会对工商业者所关心的经济振兴计划、交易税等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向政府和立法机构提供政策建议,反映工商业者的利益诉求,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

(3)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与咨询服务,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利益矛盾,促进行业利益的最大化。

(4)职业培训。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工商会通过举办培训班,对考试合格者发放结业证书,促进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

6

减少失误,维护行业的社会声誉。德国行业协会在进行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时,会得到政府的项目补贴和相关费用的支持。

(5)授权委托有关事务。法律和政府通过授权委托相关的职能,提高工商会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工商会为商业纠纷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及时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政府委托工商会颁发行业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提高行业的信誉度,促进贸易往来的持续发展。 (三)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主要是体现在日本,因此,也称日本模式。日本的行业协会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不同法系的有益做法。由于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具有政府主导性的特征,因此,也同样体现在行业协会的管理上。

日本行业协会分为特殊法人、工业会、任意团体三种。特殊法人根据专门法律而成立,业务上接受政府指导,由政府提供相应的经费,如日本贸易振兴会。工业会由同行业的多数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全国性的由经济产业省登记,地方性的,免登记或备案。任意团体,不需要经济产业省批准,规模较大的需报县知府备案。

日本行业协会的特点是:一是行业协会地位不平等,大协会占据优势地位,与政府关系密切,影响政府的重大政策。二是官助民办的较多。许多行业协会接受政府多种形式的拨款,承担相应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三是政府对非盈利的行业协会的税收实行减免优惠。

三、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理论分析

(一)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类型

政府是行业协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处理好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是确保行业协会职能建设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可以把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授权合作关系

政府是一个以强制力为后盾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组织,是市场经济的执法者和宏观经济的调节者,但不是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政府的“授权合作”关系,强调政府是公共事务职能的执掌者,由于它自身无法也无力全面处理公共事务,因此,政府主动把一部分经济管理权,尤其是微观性和技术性的职能授权给行业协会行使,使自身职能从微观的管理层面退出,逐渐转向宏观调控。行业协会作为政府的合作伙伴,积极支持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协助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并利用自

7

身优势加强对本行业的管理和规范。行业协会通过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基础信息数据。

因此,政府与行业协会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也不是指导与被指导、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助手关系

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是助手关系,行业协会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帮助政府制定执行相关的行业政策,配合政府执行,起到辅助和助手的作用。

由于政府掌握着诸多的管理权,配置各种资源,因此,在管理公共事务时,居于主导和控制的地位,行业协会扮演的仅仅是政府助理或政府延伸机构的角色,具体的组织表现形式是官办行业协会的出现。由于行业协会的助手地位,很难在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中为会员表达和维护合法的权益,它的会员代表性较弱,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影响较小。 3、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关系

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关系,反映的是政府运用自身的强制权力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使行业协会的活动控制在公共权力所许可的范围内,避免或减少行业协会追求互益性而影响公共事务的公益性,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

行业协会行使对行业公共事务的部分管理权力,存在着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一方面,行业协会的非营利特性,并不制约在管理过程中垄断价格,影响市场秩序,行业协会的活动容易造成垄断,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与会员争利,损害成员利益。因此,需要政府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当然,政府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注意尽量避免干预行业协会内部事务,强调事前监督、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以维护行业协会的独立自治性,及时发现和处理行业协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成员利益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4、行业协会对政府的制约关系

行业协会对政府的制约关系,主要是说明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会损害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通过行业管理权的行使监督政府的行为,形成良性的制约关系。行业协会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也正体现在以集体的身份代表本行业成员的利益,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把政府损害本行业利益的行为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有效保持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的有机平衡。

现实生活中,行业协会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参与政府对本行业决策的过程,监督政府的公共决策行为。二是对政府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

8

诉讼。当行业利益或会员成员利益受到政府不法侵害时,行业协会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二)中国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具体关系

行业协会作为同业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实现社会经济有序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与政府一起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是公共事务治理体系中的主体。现实生活中,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具体关系有两种倾向:

(1)官办行业协会倾向。官办行业协会来自政府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脱胎于政府,由政府提供人、财、物等资源,具有较强的行政化。官办行业协会接受政府的授权委托,履行着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成为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助手,但由于它与会员之间仅仅是形式上的,没有实质上的联系,因此,它的会员和行业的代表性较弱,不能有效维持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体制和“一业一会”的原则为官办行业协会的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了促进行业协会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减少官办行业协会的数量,使官办行业协会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之中。

(2)民办行业协会倾向。民办行业协会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自发创建,独立运行,满足会员的利益要求。由于民办行业协会受政府的影响较弱,授权委托职能较少,得到政府的经费支持也较困难,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较小。

行业协会应完善自主办会机制,健全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平衡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利益诉求,参与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行业协会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职能

行业协会职能有两个方面的来源:一是企业赋权,二是政府赋权。

企业赋权包括代表、维护和服务三大职能,属于协会的内部固有权能。行业协会的代表职能是表达成员企业的意愿,反映行业的利益要求。行业协会通过会议和递交建议书等方式,向政府和社会表达行业的利益诉求,使政府接受行业协会的合理意见,制定符合行业和会员成员利益的政策。行业协会的维护职能主要体现在制定行规行约、树立行业品牌、协调成员内外关系、构建良性发展环境方面。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处罚违反规定的会员,保证行业产品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健康的发展。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体现在通过信息交流、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途径,既为成员提供行业信息,培训专业人员,指导发展方向,提高行业整体的水平,也使政府了解行业情况,制定符合行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政策,为成员实现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也为政府提

9

供基础性的数据和材料。

四、中国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实际过程

(一)通过立法明确相互关系

1993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起草《商会法》,之后又起草《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条例》。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确定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即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销、调研、培训、沟通等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服务是行业协会的宗旨,同时,行业协会也承担一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此方案规定行业协会的六项职能:

1、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政府部门要赋予行业协会制定、实施《行规行约》的权力和职能。

2、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由行业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重要依据。

3、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4、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5、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6、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行业协会的定位由行业管理向行业服务转变。此意见规定行业协会的17

10


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课题研究报告(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镇创先争优红段子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