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职能:⑴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⑵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⑶创办刊物,开展咨询;⑷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⑸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⑹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⑺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⑻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⑼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⑽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⑾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⑿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⒀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⒁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⒂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⒃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⒄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2002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将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市社会团体的发展规划,把本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2002年10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管理,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工作。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政会分开、坚持统筹协调、坚持依法监管四项总体要求。明确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在改进工作方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要积极探索行业协会商会承担政府转移或委托职能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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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解决行业协会行政化倾向严重与依赖政府问题,坚持政会分开。提出政会分开的举措是人、财、物与主管机关脱钩。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行业协会的民间化和自主化。
2009年7月,民政部颁布《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这一规定有助于行业商会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有利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引导其依法经营,规范自律,从而推动非公经济的健康成长,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继上海之后,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驱动下,对行业协会立法和管理体制调整方面有许多新的举措。温州、无锡、深圳、广东等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促进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上海、深圳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发展署和行业协会服务署。上海还将其由一个过渡性的机构转变为社会服务局,形成综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在社会管理方面实现制度创新,后上海社会服务局合并进入社会团体管理局。同样,深圳也将行业协会服务署并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2005年6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对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职能定位进行了较大突破。
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二)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体制变化 1、二元管理体制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社会团体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审批、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行业协会的成立程序多元,业务主管单位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造成真正由会员组成起来的行业协会无法正常成立,而政府组建起来的行业协会却由于业务主管单位的过多干预,从人员、职能、财物等方面控制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应有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2、三元管理体制
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是在原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继续存在的基础上,新增行业协会发展署。行业协会发展署的成立,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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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二元管理体制转变为三元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年检,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发展署则负责全市行业协会发展得统筹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三元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业协会登记难的问题,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3、新二元管理体制
从2002年开始,深圳市就对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与职能进行新的探索。2003年将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列入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之中,并报广东省政府批准。2004年,深圳借鉴上海行业协会发展署的经验,成立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市政府统一授权行业协会服务署统一行使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年检由行业协会服务署统一出具意见,然后由民政登记部门注册登记,政府其他各部门不再履行主管的职能,变多元管理为一元管理。行业协会服务署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行业协会的培育、监管、规范、服务。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新体制将分散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全部集中在行业协会服务署,取消了工商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明确授权行业协会服务署行使其原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变分散复杂的旧二元管理体制为集中简便的新二元管理体制,为行业协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管理环境。
上海市在设置行业协会发展署时,还保留着各个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而深圳直接将原有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能全部归并到行业协会服务署中,这是对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一个创新。
2005年,河北省政府授权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行业协会进行行业业务指导;省民政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不变。河北省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使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由社会团体变成拥有一定公权力的业务主管单位,削弱了原有的政府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力,这是对原有二元管理体制的一种新改造。 3、一元管理体制
2005年10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这样,广东把业务主管单位变为业务指导单位,成立行业协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使行业协会管理由二元管理体制向一元管理体制转变。当然,在审批登记行业协会时,登记管理机关会征求业务指导单位意见,不过这些意见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仅供登记管理机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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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协会与政府的民间化脱钩
我国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企业为了维护行业企业利益和行业利益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最初较多的行业协会都是官办行业协会,主要是由政府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而来,其职能、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都是由政府提供,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有较浓重的行政化色彩,无法真正代表会员企业和行业企业,妨碍了市场经济新秩序的构建。
为了使行业协会自主地开展活动,就有必要对这些官办的行业协会进行改造,政府由此开展了行业协会民间化的脱钩活动。通过脱钩活动,维护成员合法利益,协调市场主体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脱钩工作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⑴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有自己独立的办事机构,实行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⑵人员分离。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不能由政府工作人员兼任,也不得由政府任命,由行业协会自行招聘。⑶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与政府职能范围应有明确界定。当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必须取得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委托。⑷财产分置。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财产应明确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应设有自己独立的账号。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的过程中,应注意不同地区,不同协会的脱钩方式的选择,解决脱钩瓶颈,逐步实现政会分离。
五、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法律一般规定与强调规定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的内容
1、服务职能
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而组织的社会经济团体,其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其必须具有的功能,即维护会员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协会运用比较健全的信息来源和渠道,为会员和同行企业提供最新的市场发展信息和技术信息,发布行业统计资料,提供信息咨询,满足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基本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2、维护利益职能
行业协会是维护行业与会员企业利益的最好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保护成员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行业协会有必要制定行规行约,实行价格自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行业信誉,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企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减少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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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有责任向政府和社会表达成员企业的意愿,反映行业的合法利益诉求。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影响力为会员企业和行业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损害行业利益和成员企业利益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3、培训教育职能
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专职人员。因此,有必要对协会专职人员举办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协会专职人员了解行业协会管理的一般原理,更新本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树立行业协会规范运作的价值观,优化行业协会队伍,提高行业协会自身建设能力,为行业协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强调规定的内容
1、把行业协会发展列入政府十二五规划之中
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处于较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必要把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之中,把培育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
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行业协会实际情况出发,优化行业协会布局,重点培育信息软件、电子技术、汽车工业、金融证券、货运物流、生物制药、文化旅游、农业产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在保持东部地区行业协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中西部地区行业协会建设,提高中西部地区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中的地位。减少官办行业协会的数量,积极扶植民办行业协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更多地了解世界贸易的规则,提高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和反技术壁垒的能力。
2、转变政府职能,行业协会参与公共事务的服务和管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过程中,处理公共事务,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行业协会的职责所在。这就有必要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公共事务职能授权委托给行业协会,减轻政府管理压力,提高公共事务的效率,满足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多样化的需求。
应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政府把事务性、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相关微观职能或技术性职能授权委托给行业协会,如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标准制定和行规行约、行业调查、行业统计、价格制定、原产地证明、贸易争端解决、产品展览展销等职能授权委托给行业协会,确立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会员管理的权威地位,使行业协会拥有部分的行业管理权,参与公共事务的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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