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村庄发展的主要因素
1 风险性生态要素对村庄发展的影响
风险性生态要素是指那些直接影响村庄居住安全和居民生存的生态要素,受这些要素影响的地区包括:地质灾害危险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洪涝调蓄地区、基础设施防护地区,对于这类地区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证村庄和居民的生存安全。具体限建要求分述如下:
1.1地质灾害危险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 活动断裂带
活动断裂带为平原区活动断裂上升盘埋藏深度小于100米,距断裂轴部100米范围内划分为限制建设区。在主要断裂分布的影响区内,高层建筑、地下空间设施及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避让,为禁止建设地区。禁止建设永久性居住设施、生命线工程以及易产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项目。但由于目前尚未完全探明北京市地震活断层的准确位置、活动性和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因此在活动断裂带两侧2000米划定缓冲区限制建设,缓冲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工程应进行地质勘察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因此在活动断裂带影响范围内的村庄应注意对建筑物加强防震减灾等措施,同时禁止新建村庄或现状村庄大规模扩建。
? 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共计有泥石流沟谷705条。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严格限制村庄建设,无防范措施地区的现状村庄应建设防护措施,无法防护或防护困难的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 滑坡危险区
滑坡在北京山区发育较少,主要分布在房山、延庆、怀柔、平谷区,且滑坡体规模一般较小。滑坡可能造成村镇、水利工程等损坏,因此将滑坡影响区域划分为危险区,为禁止建设地区。
在滑坡危险区内严格限制村庄建设。无防范措施地区的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 塌陷危险区
崩塌是北京山区常见的一种不良地质现象,同时也是地震地质次生灾害之一。在存在塌陷危险的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特别是禁止建设永久性居住设施、生命线工程以及易产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项目。
在塌陷危险区内应严格限制村庄建设,无防范措施地区的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 地裂缝所在地区
地裂缝与地震断裂带附近的地面沉降有关。主要分布在潮白河、温榆河、小中河、泃河等河流的中下游沿岸地区,主要现象地面裂缝、错位,造成建筑物倾斜、变形、倒塌、沉陷等。地裂缝所在地危害较大的为禁止建设地区;地裂缝中心地带至两侧100m以内的两翼地带内限制建设永久性居住设施、生命线工程以及易产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项目;地裂缝两翼地带至地裂缝两侧500m的边缘地带为限制建设地区。
地裂缝所在地区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地裂缝外侧500米以内范围严格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无防范措施地区的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 砂土液化地区
砂土液化危险区为限制建设地区。砂土液化是地震地质次生灾害,主要分布在地势低洼、沉积物新、结构松散的潮白河、温榆河、小中河、泃河等河流的中下游沿岸地区,主要现象为喷水冒砂毁坏地上物,造成建筑物倾斜、变形、倒塌、沉陷等。在砂土液化危险区限制建设永久性居住设施、生命线工程以及易产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的项目。
在砂土液化地区内的现状村庄要注意加强防震减灾。 ? 25°以上陡坡地区-水土保持
25°以上陡坡地区严格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要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山前生态保护区
山前生态保护区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要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2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在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除应遵循地下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外,限制内容为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主要对新建或扩建的地下取水工程,耗水量大、占地大、污染严重或无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或地下工程设施,以及直接或间接排污的行为进行制约,保护地下水环境不再遭受新的开发破坏。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应限制村庄开凿新机井。 1.3洪涝调蓄地区 ? 超标洪水分洪口门
超标洪水分洪口门是超标洪水的行洪出口,为绝对禁止建设区,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一般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它露天方式的使用,以保持其自然空地状态。
在超标洪水分洪口门范围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进行搬迁。
? 超标洪水高风险区、中心城蓄滞洪区
超标洪水高风险区指滞洪水深>2m的超标洪水风险区域,为限制开发建设地区,严格限制建设永久性房屋或基础设施,并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本区内的居住人口,控制人口自然增长,严格限制外来人口迁入。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必须进行的建设项目应做好防护工程;如在本区内进行旅游、休闲、度假等开发项目,则必须在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经济效益分析,权衡开发利用与防洪工程投资的综合成本与综合效益。
中心城蓄滞洪区为中心城主要河道蓄滞洪区永定河。
在超标洪水高风险区、中心城蓄滞洪区内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减少居住人口,加强防洪避险工作。
1.4基础设施防护地区 ? 现状及规划高压走廊防护区
500kV高压输电线路边相投影外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m,500kV变电站的围墙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也不应少于50m。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除四类居住用地(R4)之外的各类居住用地(R1、R2、R3)及配套教育用地(R5)。防护范围内禁止采矿或者挖沙取土、爆破等活动。
110kV和220kV高压输电线路边相投影外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不应少于30m,110kV和220kV变电站的围墙与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也不应少于30m。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除四类居住用地(R4)之外的各类居住用地(R1、R2、R3)及配套教育用地(R5)。防护范围内禁止采矿或者挖沙取土、爆破等活动。
如防护距离内存在限建用地类型,应根据建设时序确定整改措施:一种是供电设施的选址与建设在先、防护距离内的建设在后的情况,应以防护距离内的后建项目自行整改为主;另一种情况是防护距离内的建设在先,而供电设施出现选址失误的,应以供电设施的技术改造或搬迁为主进行整改,防护距离内的敏感建设应得到补偿和安置。
现状及规划高压走廊防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区分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局部搬迁安置或进行供电设施改造。
? 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
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为天线周围500米内,严格限制
人员进入及其活动。同时禁止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禁止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违章进入保护区的建筑应予以拆除。
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
? 污染源
垃圾填埋场防护距离5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垃圾焚烧场防护距离3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粪便处理厂防护距离3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堆肥处理厂防护距离300米内的范围为限制建设区。
污水处理场、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堆肥场、粪便处理场防护区内严格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和扩建现状村庄。现状村庄应注意污染防护或逐步搬迁。
2 资源性生态要素对村庄发展的影响
资源性生态要素是指那些直接影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城市职能要求的生态要素,受这些要素影响的地区包括:水环境与水源保护区、绿化保护地区、文物保护地区,对于这类地区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和限建措施,以保证城乡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功能的实现。具体限建要求分述如下:
2.1水环境与水源保护区 ? 地表水源保护区
北京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主要包括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及永定河引水渠、规划南水北调工程等,其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保护区的范围应按照水域特点、水质定量预测及当地具体条件确定。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限制内容为有水源水质污染风险的建设项目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