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村庄发展的主要因素-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2)

2019-03-29 17:02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并应在搬迁全部完成之前严格监督污水、垃圾的排放处理情况。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满足污染防治要求,加强环卫设施、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地表水源三级保护区内应控制规模化禽畜养殖。

? 地下水源核心区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保护区以限制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建设项目与行为为主。

地下水源保护核心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一般指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该区域是水源地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核心区,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污染和其它污染,为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除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与行为;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地下水源防护区位于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外,一般指水源地外围开采井2-3公里范围。该区域是水源地生态或敏感区的防护区,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为严格限制建设区。除满足地下水源保护区的一般规定外,严格限制建设加油站等贮存液体化工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改建电镀、采矿、冶炼、酿造、印染、化学工业以及畜禽养殖场等排放污水的项目;严格限制建设高尔夫球场;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在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现有的污染水源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排污单位,应当搬迁或者限期治理。现有油库、垃圾填埋场、有毒有

害废物源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应急事故处理方案,配套建设观测井,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地下水源主要补给区位于饮用水源防护区外,一般以分水岭为界,其作用是保证水源地补给水源的水量和水源水质。为一般限制建设区,有严重污染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应加以避让。应满足地下水源保护区的一般规定外,因特殊需要建立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地下水环境适宜性分区是从保护现有城市地下水水源地出发,结合对地下水天然条件的研究,其中平原区以包气带粘性土层厚度、地下水位埋藏深度、地下水含水层岩性为主要指标,山区结合对山间河流、灰岩裸露区、沟谷等地形地貌分析,划分出地下水环境不适宜区、较不适宜区和适宜区。其中地下水环境不适宜区相对于地下水源保护核心区。较不适宜区一般位于冲洪积扇顶部地区、水源保护区和山区灰岩裸露区,主要特征是表层粘性土覆盖层较薄,下部为单一的含水层,渗透性好,污染危害大。限建要求与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同级,与地下水源地防护区重叠部分应按后者提出限建要求。

地下水源核心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迅速搬迁。地下水源防护区内限制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尽快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 河流、湖泊、水滨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必须在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严格的生态治理与污染防治措施;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应予以拆除或改造。

河湖水体即河流型湿地、库塘型湿地的水面面积,并包括水体外侧5米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为相对禁止建设区,禁止新建、扩建与水工无关的项目。河流型湿地主要指河流、水渠等水面面积。其中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

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全市河流型湿地共计约230条。北京市库塘型湿地主要包括主要指湖泊和水库正常蓄水位时的水面面积,并包括水体外侧5米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全市郊区87座水库的水面总面积约3.2万ha,分布以山区为主。

水滨保护地带指河流沿岸除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外,从河道上开口算起,外延30~100m不等的范围;以及在库塘型湿地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外,以水库坝顶高程沿自然地势外延100~200m的范围。该区域应以绿化为主,主要作用是在近水带留出一定的区域,建设生态过滤缓冲带,保护河湖湿地水质。限制建设对象主要指影响河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干扰水域公共性、可达性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限制除公益性基础设施、河湖湿地管理、教育科研等项目以外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如旅游业、宾馆业、住宅房地产等项目应在水滨保护地带的外侧发展。

在前述保护地带基础上,对于发育较好、生态系统较为完整或者较为脆弱、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划定自然保护区,同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河流、湖泊等水体及水滨保护地带内限制村庄新建、扩建,如确有必要,应朝向水滨保护地带外侧发展。

2.2绿化保护地区 ? 自然保护区

北京市自然保护区共分为国家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国家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县级的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集中了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

究观测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县级的自然保护区为限制建设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缓冲区、实验区内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现状村庄的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设形式应与自然保护区保持协调。

? 风景名胜区保护区

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以景源评价为基础进行风景保护分级,划分为四级保护区,即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风景名胜特级保护区为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为禁止建设区。风景名胜一级保护区为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划出的一定范围与空间,在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为相对禁止建设区。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为严格限制建设区。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为一般限制建设区。

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现状村庄的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设形式应与风景名胜区保持协调。

? 森林公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森林公园是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

教育活动的场所。森林公园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进行。现阶段由北京市林业局主管森林公园工作。

森林公园内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现状村庄的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设形式与森林公园保持协调。

? 城镇绿化隔离地区

中心城(即原市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市区中心地区与边缘集团、边缘集团与边缘集团之间的不规则环状绿化地带。中心城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钉桩确界的绿地纳入城市绿线,为永久性城市绿地,除少量配套建设项目外,为禁止建设区。

北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的范围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及市区边缘集团外界至规划六环路外侧1000米绿化带。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色限建区由两个绿环、9片楔形限建区及5片组团间绿色限建区构成,为限制建设区。

中心城楔形绿地是以中心城东南、西南、西北、北、东北方向的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景观绿地及河道、放射路两侧绿化带、城市公园绿地等为主的、由外向内楔入城市中心区(二环路)的放射状绿色区域,是城市中心区与郊区气流交换的重要载体。

中心城第一道绿隔、第二道绿隔、楔形绿地内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或扩建现状村庄。规划钉桩绿地内禁止村庄建设,现状村庄应逐步搬迁。

2.3文物保护地区 ? 长城保护区

长城两侧500米为近期长城临时保护区的非建设区;长城两侧500-3000米为近期长城临时保护区限制建设区。

长城墙体两侧500米范围内严格限制村庄建设,禁止新建村庄和现状村庄扩建。现状村庄建设的规模、建设强度、建设形式应与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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