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及思考

2019-04-01 16:08

关于对农村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及思考

------------------以略阳县域农村社会为视角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

农民被鼓励积极为争取权利走进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国家法对农村社会的特殊性缺乏足够的关注,农村社会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得到有效凸现。加之农村社会的转型带来的农村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多元化,仅通过法院(派出法庭)法治化或者政府、村干部治理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真正能够为农民解决纠纷。因此实现农村社会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构建适合农村社会纠纷解决的机制,对促使农村司法体系更加完善、科学,推进农村社会的法治进程,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以略阳县域农村社会为视角,对全县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做了较为全面的调查,在剖析其现状、特点、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略阳农村社会纠纷的基本概述

该县农业人口14.66万,占全县总人口的72.4%,共18个镇,183个行政村。通过对该县2012年至2014年的有关农村矛盾纠纷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近三年来,该县农村纠纷类型除了涉及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住宅、劳动合同及生产经营、交通安全、损害赔偿、山林土地等以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和新特征:一是一些传统类型的纠纷发生数量变化明显。如农村摩托车的普及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农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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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务工已经成为常态,这种常态使得围绕务工工资报酬,工伤赔偿以及劳动合同的纠纷数量增多;同时也意味着,土地不再是他们发展经济的唯一生产资料,所以山林纠纷明显下降。2008年开始的灾后重建,农村大量建房引起的宅基地、建筑伤亡纠纷数量增加。二是农村纠纷涉及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纠纷双方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之间,而是开始涉及到村民与政府、村委会、集体、企业,与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这在灾后恢复重建和“十天高速公路”等基础建设,“陕南移民搬迁”,矿产资源开发,征地以及村干部作风腐败等中可以看出各种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三是农村矛盾纠纷性质复杂化。引发纠纷的原因包括体制、政策、观念、作风等各方面,甚至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纠纷更加复杂,调解难度增大,比如长期不变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造成的不平衡。四是村民诉讼意识增强。由于村民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逐渐增加。 二、农村社会纠纷解决的方式

(一) 私力救济依然大量存在于农村社会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没有第三者的中立介入,也不通过国家机关及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私立救济中,当事人一般会有三种选择,一种是避让,这种解决机制具有单方面性,一方在纠纷发生之后基于情分、血缘、亲缘、宗亲、辈分、交往的必要上可能会做出这样的选择,称之为宽容主动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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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也有弱势方因惧怕对方的权势而放弃自己的利益,称之为弱势被动的避让,有此种心态的人一般有忍不起但是躲得起的息事宁人心态,这由文化影响和性格两方面来决定。第二种是自己解决,依靠自身能力实现自己的利益,甚至向对方施加暴力或者非暴力的惩罚,这种解决机制往往出现在力量不对等的双方,此时弱者的利益如果不能采取其他更有利于自己的措施的话很有可能受到伤害,得不到保护。当然也不排除势均力敌的双方为了斗气儿采取这种方式导致两败俱伤。第三种是和解,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相互理解,自愿的在一起解决纠纷,从而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调整,达到双赢,这种解决机制往往会出现在关系比较亲密的双方,或者是双方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以上三种方式体现了主体对纠纷的自我解决、自我调控的能力,在现实解决机制中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最能反映农村现实的纠纷解决机制。 私立救济,作为一种农村社会解决纠纷的机制,在略阳农村社会,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纠纷年均有多少?这个数字是无法统计的,但值得肯定的是:私力救济依然大量存在着。 (二) 人民调解是农村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实际中,村调委会由村委会委员组成,人民调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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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当事人的自愿性,即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免费性,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三是调解员(村干部)具有“地方性知识”,地方性知识是指村干部对案件当事人个性、品行、脾气、家境等情况以及村落风俗文化的全面了解,这些是外来的干部和法官在短时间内无法具备的。

2014年,该县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201个(其中:镇级18个,村级183个,不包括城区社区以及专业调委会),全县人民调解员1066名(其中:镇级183名,村级883名,不包括城区内社区调解员及专业调委会调解员)。2012年至2014年,村、镇人民调委会调解纠纷年均共计934件,大约占到统计调解案件的42.6%。这些民间调解组织在一线为解决农村纠纷发挥了主要作用。就以M镇Z村民事纠纷为例,该村村民以种植天麻、香菇、木耳为主要经济来源,而发展这些产业都须依靠一种名为青岗树的树材为主要原材料,所以这个村关于青岗林山纠纷频发,山林界线纠纷占这个村的民事纠纷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还引发了一些如: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等轻微的刑事案件。这些山林纠纷较其他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山坡地形凹凸崎岖,极不规则,仅依据当事人林权证上的文字及绘图描述极易产生歧义,导致各说各有理;1994年和2010年林改中工作中的一些粗心和失误留下了后遗症,而参与当年林改现场的村民大多已离世,难以找到原始证人;寻找原始记录材料也往往困难重重。在我参与这个村的几起纠纷调解过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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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到:这个村的大部分林山界线纠纷是由村调委员(村干部)调处的,在这类纠纷中,村干部发挥了其具备的地方知识的优越性。

如果村委会未能调解成功或疑难、影响重大的纠纷,村委会或当事人一般会向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镇调委在村干部的协助下主持调解,如果案件涉及土地、林山等特殊纠纷,镇调委会还会邀请国土所、林业站等相关乡镇站所参与调解。 (三) 行政调解是农村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农村矛盾纠纷常涉及的行政调解有三类:一是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由于中国历史上的行政与司法的不分,官本位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在发生纠纷后的诉求对象,虽然有很多的纠纷行政机关无解决的权力,但当涉及司法,民众也希望走司法途径时却找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就担起了纠纷解决的功能。关于土地、林地纠纷,宅基地,承包地等涉及生存利益时,很多人则会寻找乡镇政府来解决,希望政府给一个客观公正的解决。当纠纷未能解决或者解决结果未能使当事人满意时,当事人也可能会选择上访,甚至闹访、缠访。二是基层站所(司法所为主)的调解。司法员(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纠纷,另外,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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