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答辩状示例 示例一:
答辩人肖鹏: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
答辩人因原告肖亮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理由是: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之父肖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2002年肖立被宣告死亡后,被告肖鹏之父与被告肖鹏表示继承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而原告肖亮未表示接受继承。实际该遗产已由肖明继承,自此算起原告明知其权利受侵犯之日到2004年6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肖鹏所继承的财产是父亲肖明所应继承的财产。肖立被宣告死亡后,父亲肖明已继承了肖立的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肖明于2003年在一次车祸中死亡,被告肖鹏作为肖明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了肖明所继承的肖立的遗产,不属于代位继承。
三、肖立所立的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对第二份遗嘱,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可以由肖哲继承。因为被告肖哲自2004年6月才得知有该份遗嘱,从其主张继承的权利至提出继承权止未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综上所述,被告肖鹏认为,原告已丧失了继承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肖哲可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鹏 年 月 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2、证据复印件____份。
第三节 民事诉讼代理词
一、民事诉讼代理词概述
(一)民事诉讼代理词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民事代理词是指民事案件的原、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中,为了维护其所代理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之内发表或递交的具有综合性的代理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是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作好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代理意见的准备工作,写好民事诉讼代理词,确定代理意见的中心内容和要点。
民事诉讼代理词是对民事诉讼委托人主张的事实进行全面又系统的论证,是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又系统的反驳,是代理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对民事诉讼的进行有重要意义。首先,代理词通过
对案件和诉讼请求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认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裁判奠定基础;其次,代理词有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认清是非责任,进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代理词的结构、内容与写法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深入地阐述代理意见,阐述是应层次清晰,符合逻辑,民事代理词的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应当根据不同的案情,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争执焦点进行分析论证,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阐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本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被代理人诉讼地位的不同,代理词的基础、论证方法和论证重点也不同。原告方的代理词以起诉状为基础,是起诉状的补充和发挥,因而通常以正面阐述事实、分析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主。
(3)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不同,代理词的侧重点和具体内容也不同,一审程序中的代理词针对双方争议事实进行分析论证,而二审则要处理好与一审代理词的关系。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代理词是否涉及实体权利和处分权,应由代理人所具有的代理权限决定,代理律师具有特别授权,则在代理词中可以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代理律师只具有一般授权,则无权发表有关实体权利处分的意见,即使发表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代理词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往往要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其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为基础进行阐述、分析,为其请求提供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
(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 的委托,担任 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三、民事诉讼代理词示例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受原告陈晶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本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和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着重考虑:
原告陈晶是湖南环保学院的学生,2005年4月29日陪同学到被告的店面做去痣的后期护理,在被告的怂恿和吹嘘之下,接受了被告为其祛除青春痘的美容服务并预交了100元钱(被告已承认),到了晚上,原告的面部就出现小块红肿并拌有轻微烧痛感,原告怕出问题第二天就匆忙赶到被告店面将情况告知被告,被告却说是正常现象并为原告再次做了面部护理;谁知做完这次护理后,原告回家后感觉面部烧痛感越来越严重,第三天再次来到被告的店面要求上医院检查,被告反而说是在排毒;到了第四天原告面部大面积红肿并出现流水、流浓的现象,原告非常害怕,就和父亲一起来到被告店面要求去看医生,被告此时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将原告送到被告单位所设的仁和医院,经医院诊断“面部起疤痕并溃烂三天,痒、痛。面部满布红色疤痕,疤痕已破,渗透明液体,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并要求住院留观。”原告后在仁和医院住院六天至2005年5月6日发现面上未见好转就要求转院至湘雅医院,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才同意,后经湘雅医院诊断为“额头见红色丘疹,其上覆着黄痂,为接触性皮炎。”湘雅医院为原告开出药物治疗才见好转。
一、对原告陈晶的面部损害,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1、对被告的美容资质、以及是否合法经营表示怀疑。 至本案的举证期限届满,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其美容资质、营业执照等证明其是否具有经营这种特殊行业的经营资格,而本代理人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包括到被告店面协商)也从未看到过被告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根本不具有合法经营的资格。
2、被告就算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那么作为一个美容师,应当知道需要先对客户做皮肤过敏测试,再做美容。被告所犯的各种低级错误,是导致本案美容事故的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而在本案中,被告至少三个地方犯了这种错误:(1)被告从未为原告作过皮肤测试就直接往原告脸上涂药物致使本事故的发生;(2)原告来反映情况时被告再次为其做了面部护理、涂药膏致使面部感染更加严重;(3)在原告上医院之前已来过被告店面三次反映情况,被告却说这是正常现象,从而错过了治疗的最好时机。
3、美容行业作为一个特种行业,是需要具有一定资质、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才能从事这种行业,而被告却连这种美容基本常识都不懂且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却从事这种关乎他人人身安全的特种行业(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不具有从事该行业的资质),理应予以取缔、重罚,从而给其他欲从事这种行业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的人以警戒。 因此在本案中,该美容事故完全是因为被告的过错而造成的,原告没有过错,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被告应承担并先行支付原告面部修复后续治疗费3000元; 原告在出院时,曾向湘雅医院资深专家咨询过面部全部恢复要多久,还需要花费多少钱?得到的答复是需要连续治疗两年以上且花费不低于3000元。当原告要求专家能否开具证明时,专家却说不好开具证明,因为所讲的是保守估计,具体需要多久恢复和花费多少钱要在治疗时才能确定。但被告此时却不愿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自己还是一个学生,原告父母是领取长沙市城镇最低保障金,家庭无过多的其他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承担这笔医疗费用,也就不可能要求专家开出证明。可原告的面部修复则刻不容缓,否则今后很难恢复。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判令被告先行支付该笔费用,以做为原告看病应急。
三、本次美容事故不仅对原告身体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对其精神也是一个巨大创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是湖南环保学院的大二学生,今年还只有19岁,这可是花一般的年龄,却因为其一时的疏忽,相信了被告能够为其祛除面部上几粒青春痘,而使其面部能够变得更美,但被告却使原告面部不仅没有变美反而容貌毁损,经过这次事故,现在原告不能较长时间晒太阳,否则脸上就长水疱。只有整天呆在教室或者躲在家中不敢出门,班上的集体活动也不能参加,给原告的生活、学习造成极大的不便,同时给原告精神上也造成难已弥补的创伤,原来的活泼、开朗的原告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整天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的原告,时常担心被人讥笑。经过本次事故使原告的生活、精神、学业都受到重大影响,本来这种损失用金钱等物资财产是无法弥补的,但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精神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作为对原告的适当补偿。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原告诉讼代理人:贺灵芝
2005年7月20日
第四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概述
(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时制作的用于就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138条又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这是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别程序一般也实行独任审理。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民事案件一个程序的审结,便要宣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结果,就诉讼性案件来说即开庭审判、宣告判决,其形式就是制作民事判决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文书只是民事判决书中的一种。其根本目的在于正确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解决实体问题,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种种民事关系,以保证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正确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判决书的一类。民事判决的作用是一致的,基本根本作用在于正确地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保证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与写法
书写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遗漏。
一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1)标题与案号。标题由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分成两行正中写明。案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时,第一项写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第二项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顺序依次按原告、被告、第三人排列。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可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即反诉被告)、被告(即反诉原告)”。
(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属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的,在姓名之后,应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诉讼代理人应分别在各当事人的后面。
(4)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该项可写为“原告xxx(姓名)诉被告xxx(姓名)xx(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xx独经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xxx,xxx、证人xxx等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
(1)事实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执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执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在诉讼中,各方提供的事实和意见虽然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客观、如实地写入,以体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便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
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在叙述其经过查证所确认的事实时,既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案情,又要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并交待清因果关系。人民法院经过查证所确认的事实,一般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双方争议的焦点,认定事实的证据等8个要素。
(2)理由部分。理由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它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提供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