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诉讼法律文书和剧本(6)

2019-04-01 16:37

审判员王猛: 被告,请注意,这个环节你只能向证人发问,你还有问题要向证人提出吗?

被告吴瑞宁: 没有了。

审判员王猛: 证人,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据你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有没有第三者插足的情况?

证人张珏芙蓉:我不清楚。

审判员王猛: 好了,没有问题了。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张珏芙蓉退庭。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你还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有。审判长,我方共有以下十一项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证据一是原告持有的结婚证一个,证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和结婚登记的时间。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有何质证意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对于原告方提供的1号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二是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2003)第01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鑫: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殴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多日没有回过家,这一点请合议庭予以充分注意。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三是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2003年1月18日做出的湘清公鉴(2003)第15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遭被告殴打致轻微伤乙级,需医疗费1000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对证据有异议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四是被告与第三者卢倩坐在一起的照片一张,拍摄于2001年11月5日,证明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方的4号证据提出异议,首先,这张照片是被告与其同事卢倩在被告所在的公司组织其员工游览香山时由被告的同事拍摄的,当时有公司的许多员工在场,其次,照片中二人并无过分的姿态,并不能籍此就无理地推断被告与其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他们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第三,该照片是原告从被告影集中窃取的,从这一点足以看出原告对被告的极端不信任及强烈的猜忌心,最擅长编造事实。总之,从该照片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五是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的商品房产权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刘慧乔与被告吴瑞宁,发证时间为1997年11月1日,证明该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5号证据提出异议,虽然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原告与被告二人的,但所有的购房款都是被告出的,甚至连装修的

费用都是被告的出的,原告并未支付一分钱,所以该套商品房实质上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六是原告所在单位教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5日,证明原告自2001年2月至2003年1月,因身体不适共请假200个课时,财务部门扣发原告课时费4000元,证明原告因受被告殴打和虐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6号证据提出异议,原告单位的人是来找过我方当事人,但他们只是听原告的一面之词,对我方当事人的话只字未提,足见其心存偏见。此外,原告与原告单位的同事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他们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值得法庭认真考虑。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七是法医鉴定费发票一张,原件,内容为鉴定费150元,证明原告验伤费用为150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对原告的7号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八是原告的清园区中医院病历一本,日期为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其主要内容为记载原告自6月至11月在该院治疗因被告殴打所致的外伤,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九是医疗费收据12张,共计医疗费1656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十是清园区计生办出具的环孕检证明一份,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无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十一是双方的子女梁雪冰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证明梁雪冰的出生时间及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无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审判长,我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没有。

审判长彭超: 现在法庭询问你们双方当事人一些问题。你们是何时相识的? 原告刘慧乔: 是在1995年8月。 被告吴瑞宁: 没错。

审判长彭超: 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他人介绍?

原告刘慧乔: 是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但是是自由恋爱。 被告吴瑞宁: 是。

审判长彭超: 你们是何时进行结婚登记的?是否举行了婚礼?

原告刘慧乔: 1997年9月30日进行的结婚登记,第二天国庆节举行婚礼。 被告吴瑞宁: 是。

审判长彭超: 刚结婚时双方关系怎么样? 原告刘慧乔: 非常好,持续有一年多的时间。 被告吴瑞宁: 刚开始双方关系也就一般。 审判长彭超: 什么时候关系开始紧张的? 原告刘慧乔: 从98年春节以后。

被告吴瑞宁: 不是,婚后不久原告就对我逐渐冷淡。 审判长彭超: 是什么原因?

原告刘慧乔: 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刚开始他还抵赖,后来他就亲口承认。 被告吴瑞宁: 我从来就没有第三者,更没说过什么我有第三者之类的话,是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

原告刘慧乔: 这是被告在掩饰自己有第三者,故意转移视线、混淆视听,把过错往我头上推。

审判长彭超: 原告,被告什么时候打过你?

原告刘慧乔: 从98年春节以后,被告就借家务琐事和我吵架,我要是顶几句嘴,被告就开始动手。

被告吴瑞宁: 原告经常给我脸色看,我气不过,才跟她吵架,根本就不敢打她,她动不动就要死要活要离婚。

审判长彭超: 你们是否有子女?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叫什么名字?

原告刘慧乔: 有子女,是2000年1月24日生的,女孩,叫梁雪冰。 被告吴瑞宁: 是的。

审判长彭超: 原告,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告是否打过你? 原告刘慧乔: 没有,但他在外面一直有第三者。

被告吴瑞宁: 好不容易说了一句实话,又带了一条假尾巴。 审判长彭超: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审判长彭超: 原告,被告后来是否打过你?

原告刘慧乔: 从2001年春节过后,被告就开始经常性地殴打我,而且打的也很厉害。

被告吴瑞宁: 她让我戴“绿帽子”,受不了才打她。

审判长彭超: 原告,你找过居委会和单位说过这些情况吗? 原告刘慧乔: 我先找过居委会,是在2001年3月份,居委会的人来找过他,但没有用。后来因为有几次打的很厉害,大概是在2001年5月份,没办法上课,不得不向单位请假,这样,单位也知道这件事,单位的领导也找过他,但没有一点效果。被告就是个蛮横无理的人,根本不讲道理。

被告吴瑞宁: 居委会和原告单位不是解决问题的,而是护着原告的。

审判长彭超: 原告,你到医院治疗过吗?

原告刘慧乔: 到过。在2001年我就到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但病历和发票已经遗失。在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我在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三次,这个病历上有记载,花费医疗费共计1656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的陈述? 被告吴瑞宁: 有证据的我承认。

审判长彭超: 原告,请你陈述今年年初殴打和报警事件的经过。

原告刘慧乔: 2003年1月17日晚,我正在家中看电视,8点钟左右,被告推门进来了,一身酒气,喝得醉醺醺的,不由分说就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清园区公安分局将被告拘留了5日。我要求公安局进行验伤,检验结果是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

被告吴瑞宁: 不错,我是打过她,但是是她自己找打的,是她做了对不起我的事。而且我并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经常殴打她。

审判长彭超: 小孩现在由谁抚养?

原告刘慧乔: 现在由我抚养,暂时住在我父母家里。 被告吴瑞宁: 我想看看女儿都不行。 审判长彭超: 原告,你现在是否怀孕?

原告刘慧乔: 没有。计生办出具了孕检证明。 审判长彭超: 你们双方是否分居了?

原告刘慧乔: 分居了,从被告进拘留所就开始分居。 被告吴瑞宁: 从拘留所出来后,她就始终避而不见。 审判长彭超: 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原告刘慧乔: 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股票110000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千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被告吴瑞宁: 我已经在前面证明了这套商品房购房款和装修费都是我出的,是我婚前个人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公司配备给我的工作用品,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不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他的我没有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说法?

原告刘慧乔: 我坚持认为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意被告的第二个说法。 审判长彭超: 婚后你们的收入各自是多少?是如何使用的? 原告刘慧乔: 我每年的收入大约是3万元,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抚养小孩。被告的收入每年约有15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投资和大件商品的购置。

被告吴瑞宁: 差不多。

审判长彭超: 你们有多少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刘慧乔: 没有。 被告吴瑞宁: 没有。

审判长彭超: 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还有什么新的证据吗?

原告刘慧乔: 没有。 被告吴瑞宁: 没有。

审判长彭超: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是:1、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2、双方对除商品房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范围没有异议,对轿车是被告婚前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被告专用的财产无异议;3、双方对被告殴打过原告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小孩由谁抚养及抚养费问题;2、原告被殴打所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用问题;3、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双方是否都有第三者介入,哪方在该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5、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的个人财产;6、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判长彭超: 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幕 法庭辩论

审判长彭超: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现在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刘慧乔: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抚养,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对我进行殴打,根本不宜抚养小孩。第二,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被告年收入很高,20万元抚养费只相当于被告不到两年的收入,被告完全有能力负担。第三,我遭受被告的殴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虽然有票据的不到10000元,但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这一数额。第四,我要求被告赔偿殴打虐待我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过分。第五,虽然我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被告事实上是有“二奶”的,他自己心知肚明,等这里一离婚,他马上就会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露出他的真实面目。他反而诬蔑我在外面有第三者,他反而成了这个婚姻的受害者,这才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我嫁给这种男人真不知道我上辈子作了什么孽,让我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精神损害50000元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第五,那套商品房的产权证是我和被告两个人的名字,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六,因为要抚养小孩,而且我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收入,因此我希望法院将商品房和一部分现金判给我,值钱的家具我不要了。

审判长彭超: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我主要就财产分割进行一些补充。根据前一阶段的法庭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商品房一套,价值约为35万元;

2、各种有价证券26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1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3、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4、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 5、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 6、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 7、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 8、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9.8万元,平均分割每人可分得39.9万元的财产。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以及与商品房不好拆分的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因为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我的补充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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