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受贿罪的理解(讲稿)

2019-04-01 23:40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受贿罪的法律规制

一、背景: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一些行业的泛滥,已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自2006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反腐工作重点以来,打击商业贿赂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原因 (一)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

据商务部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和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行业税收的16%。主要形式有: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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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二)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环节

一般来说,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通常有两个环节: 1、商业销售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这个环节主要是厂商与代理经销商、代理经销商与二级经销商或医疗单位之间,在经销关系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2、医院临床使用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这个环节主要是厂商或代理经销商与具体使用单位(如医院、诊所等),在招标、购进、使用等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屡禁不止的主要成因

1、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院公益性淡化。长期以来,我国财政对医院的投入严重不足,据卫生部统计政府拨款只占医院总收入的7—10%,医院为弥补空缺,只能通过“以药养医”,增加经济收益,以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目前,药品利润一般占到医院收入的50%,在“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势必使医院成为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医院明的让利,给医务人员暗得回扣成为推销商们营销的有效策略。

2、资源配置不合理,社会风气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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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资金向二、三级医院倾斜,使其环境更舒适,设备更先进,造成病人大量向二、三级医院涌进,使二、三级医院求大于供,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而一级医院由于技术设备、医生水平就医环境等因素门可落雀,这也是间接创造了大医院商业贿赂的环境。

由于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宣传费、统方费等行为不违法,属于“商业惯例”,是“内部行规”和“潜规则”。

3、药品招标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完善。

国家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初衷是为了遏制药价虚高,遏制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减轻患者负担,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些目标被大打折扣,甚至走向反面,调查发现,在招标药品中,中标价远远高出平价药店零售价的不在少数,有的招标价成了天价。例如:2003年招标,山东瑞阳头孢曲松钠28厂家供应4.2元1支,中标价竞达到18.9元。而有关部门规定,医院必须通过医药公司进药,否则违法。

目前,我国在反医药销售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中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不少商业贿赂案件,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其操作性不够,给执法带来了困难,使一些行贿、受贿者有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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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定价不合理,政府监管缺位。

我国的药品定价政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企业在定价时自然会留足回扣空间;二是政府定价,但经政府定价的药品包括降价药品,常常很快就会从市场上消失。

二、危害性:商业贿赂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危害非常严重。 从经济层面上看,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企业经济成本,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

从政治层面看,商业贿赂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从业人员,滋生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具体讲:

(一)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二)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三)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有关假冒伪劣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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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案例表明,它们之所以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其主要法宝就是在其经营中大兴商业贿赂之风。

(四)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现象,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其起源是西方国家的铁路运输部门为增加货运量而付给拖运方或其代理人一定数额的回扣。

概念:通说认为,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买通对方单位或个人,以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商业贿赂的主体即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有学者认为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笔者认为行贿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而受贿主体却不仅限于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为在商业贿赂行为中两个主体是相对应的,不能因为行贿是经营者构成商业行贿,而受贿人不是经营者就不构成商业受贿。此外,受贿主体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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