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对单位商业行贿罪与向非国有单位商业行贿行为的界限。对单位商业行贿罪是指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即向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向非国有单位商业行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贿行为,可以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4、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的认定。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在行为上必须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受贿赂的行为。该罪的犯罪结果必须是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收受财物数额达不到较大的,不构成本罪。
5、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商业受贿行为,一是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二是实施了索取或非法收受商业交易中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开展为之谋取商业交易利益的活动。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者接受礼物不交公、归个人所有的贪污行为;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商业交易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可认定为商业受贿罪。
在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时,应严格区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线。受贿行为可分为一般受贿行为和严重受贿行为,严重受贿行为是受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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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为。区分两者的标准是受贿数额的多少和受贿情节的严重程度。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是受贿犯罪行为。受贿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轻的是一般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受贿犯罪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与滥收回扣、手续费等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的界线。受贿犯罪行为是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权钱交易活动。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提成费、介绍费等,只要不归个人所有都属不正之风,一般不构成犯罪。特别是请吃请喝、赠送礼物、少量的公款旅游等都属于经济活动范畴中的不正之风,不构成受贿犯罪的行为。
6、对单位商业受贿罪的认定。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及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国有单位,如集体单位、合作单位、私营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国有单位以自身名义索取商业交易当事人财物,且必须具有为商业交易当事人谋取商业交易利益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根本没有为行贿人谋利益的意图,即使有以单位的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仍不构成单位商业受贿罪。该罪的犯罪结果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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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认定单位商业贿赂罪时,应严格区分:
(1)单位受贿罪与一般单位受贿行为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单位受贿数额和有关的情节。应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认定单位受贿罪。不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构成犯罪,而按照有关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2)单位商业受贿罪与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界限。国有单位在商业交易中,暗中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记入单位正式帐上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商业受贿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商业惯例接受正当的回扣、手续费,按单位收入入账的行为,则是合法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二者区分的关键是收受的回扣、手续费是否记入单位的正式账上。记入单位账上,属于国有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记入小金库账上属于单位所有的,则属于暗中收入,构成犯罪,但如果情节不严重,金额较少的可不认定为犯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划清单位商业受贿罪与非国有单位商业受贿的界限。单位商业受贿罪是指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才构成单位商业受贿罪。非国有单位也可能实施了索取、非法收受商业交易当事人财物,为之谋取交易利益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可以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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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划清单位商业受贿罪与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赞助的界限。单位商业受贿罪是国有单位以单位的权利与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双方都有谋取交易利益的目的,因而是非法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单位接受捐赠、赞助费是无代价的接受,不存在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以接受捐赠为名,实际上是以国有单位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交易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则是单位受贿行为。
7、对介绍商业贿赂罪的认定。介绍贿赂行为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促使商业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不论是否具有谋利的目的,在法律上都可以构成该罪。该罪必须具有情节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是指: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介绍贿赂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具备上述结果之一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认定介绍贿赂罪时,应注意划清界线:
(1)划清介绍贿赂罪与一般介绍贿赂行为的界线。我国刑法规定,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达不到严重的程度,是一般介绍贿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满足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属于贿赂犯罪,不具有上述情形的,不构成犯罪,是一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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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的行为。
(2)介绍贿赂罪与介绍贿赂给予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界线。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是介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行为。如果介绍给予单位财物或者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行为,是一般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犯罪。
(3)划清介绍贿赂罪与介绍业务、介绍关系行为的界线。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撮合使权钱交易得以实现,具有明确的介绍贿赂的目的,才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行为人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介绍业务关系,介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介绍贿赂的内容,尽管在业务关系中或者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处过程中,被介绍人之间发生了行贿与受贿的关系,介绍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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