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庭审剧本

2019-04-02 08:29

08法2班 江西财大法学院

无 敌 县 人 民 法 院

庭 审 笔 录

(制作于2010年12月9日星期四)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开庭时间: 2010年12月13日18时30分至20时 开庭地点: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长: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主审法官(审判员):XX 书记员:XXX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代: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有。 被:有。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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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 (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

击性语言;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

(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法定

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原:宋淑峰,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涯省无敌县海角小区111号,

身份证号:360111197411030517。 审: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原代:***,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3601200010173556.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被:***,男,1966年6月13日生,住长江省清白县黄河小区222号,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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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360730198905132978.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被代:***,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172336,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核对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宋淑峰和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

公司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天涯省无敌县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原告宋淑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书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下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 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有权提起反诉;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审判长同意

不得擅自发言;

(五)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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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

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审: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清楚了。 被:清楚了。

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员及有关人

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双方什么时候受到开庭传票? 原:三天前。 被:三天前。

审:原、被告在三天前收到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开庭。现在围绕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原告于1997年5月1日应聘到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工作,被分配到安

陵镇保险站任内勤(会计)。2000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营销部工作,2004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营业大厅任内勤核保员,2005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团险科任内勤,2006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个险部任内勤兼副主任,同年9月份任团险科主任。2007年4月30日我向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领导请长假,照顾在许昌居住的婆婆和两个孩子,当时的公司领导准我停薪留职。同年12月我要求恢复工作,并要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无敌支公司领导迟迟不给办理。2008年8月8日人寿保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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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支公司出具证明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之前我并没有接到对方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双方也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除在2006年为我交纳了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其余的社会保险均未为我交纳。人寿保险公无敌支公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09年4月29日向无敌县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做出仲裁裁决,因不服该委员会的部分仲裁裁决,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月的二倍工资33000元;2、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36000元;3、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为我补缴1997年5月1日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4、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赔偿因其原因造成我不能领取的失业金11568元;5、依法解除与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的劳动关系。 审: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我公司聘用的保险营销员,与我

公司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本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要求驳回原告宋淑峰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举证方应将证据的出处、证

据的名称及证明目的逐一表述,质证方围绕证据的三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认定。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审: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代:第1组核准企业的有关情况表一份,证明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2

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聘用人员岗位花名册一份;第3组证据无敌县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第4组荣誉证书二份;第5组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05年(三)月份工资表一份;第6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份;第7组无敌县人劳局询问笔录二份;第8组证人证言四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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