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庭审剧本(2)

2019-04-02 08:29

08法2班 江西财大法学院

上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于1997年5月1日起存在有劳动关系及被告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第9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宋淑峰与宋四妮系同一人;第10组无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该劳动争议经过了无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审:请法警将上述证据传给被告。

审:(等法警将证据传给被告看后,并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开始说)下面由被告

进行质证。

被代:对于原告提供的第1组、第9组、第10组证据,我方没有异议。但是对

于原告提供的第2、4、7组证据,我方对于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是,我方认为聘用岗位花名册包括从事代理业务人员的花名册,因而并不能说明原告与我们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敌县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工资表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荣誉证书只能证明其保险营销员的业绩,不能证明建立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原告为了去无敌县人劳局办理保险要求被告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中有的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询问笔录也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劳动合同书为据。

审: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原告申请***出庭作证,请证人入庭。

审:请证人报上你的姓名、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证:***,性别,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现住在天涯省无敌县江湖小区333

号,身份证号:360730198909452918.

审:请法警将证人的身份证传递上来。(法警传递身份证给审判长核对) 审:经过核对证人基本情况,符合法律的规定,准予其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你应实事求是地把所知道的案情向法院称述,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与本案无关的事是可以拒绝回答,证人是否听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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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听清楚了。

审:原、被告可向证人发问。首先由原告发问。 原代:***,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证:同事关系。

原代:你们在一起工作多少年了?

证:自从1997年5月1日开始我们就一起在保险公司工作。

原代:也就是说,你们都是从1997年5月1日开始就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无敌支公司聘为了员工,是吗?

证:是的,而且我们都是在2000年调入无敌支公司的。 原代: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被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代:***,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在一起工作外,平时你们双方之间的关

系好吗?

证:我和原告不仅是同事关系,其实,我们两人平时下班后也亲如姐妹,原告有

很多委屈都会向我倾诉,尤其是这次公司无故辞退原告,她还多次委托我与公司交涉。说真的,我认为公司这样对待原告是极不公平的。

被代;还有,你为什么如此请楚地记得你们是在1997年5月1日开始在一起工

作的?这么久了,你会不会记错了时间呢?

证:肯定不会,因为那天是5月1日,本来是劳动节,但是支公司说那一天就得

上班,当时可把我气得连饭都吃不下,可凑巧的是,那天宋淑峰也是头一次上班,也被要求劳动节期间照常工作。我们因为这种缘分才关系这么好,同时我也因此记得很清楚那个时间。 被代:那么你们两人主要是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其实说白了,我们大部分时间都是在为公司跑业务,也就是说提供保险营销

代理服务。

被代: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 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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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没有了。 审: 证人可以退庭。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代:第1组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个人代理保险合同书一份、保证合同二份;第

2组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2000年9(十一)月份工资表、2003年(一)月份工资表各一份、2003年9(元)月份佣金发放表、2004年(六)月份佣金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代理关系;第3组证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2004年前的工资花名册,册中没有原告的名字,证明原告在此之前并未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上三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代理关系。

审:原告可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我方对于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佣金表、代理合同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理

由是:以上只是被告单方提供的表格,被告完全可以自行制作乃至伪造,因而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

审: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证据需要补充的吗? 原、被:没有了。

审:鉴于本案的复杂性,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调取了一些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副经理卢志刚、原任经理刘海峰调查笔录各一份;2、时间为2004年12月23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与宋淑峰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单、证明各一份;3、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2000年至2006年度若干工资发放登记表15份(不含04年度),上述材料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是在2004年9月份建立了劳动关系;4、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原保险站站长(主任)、杨金花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告97年任该保险站会计。对于上述证据材料,原被告有无异议。原告?

原:有异议,我认为该案已经开庭审理,举证期限已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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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针对原告就我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异议的问题,我院认为上述材料系本院

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调取的材料,且能够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故当庭裁定不予采纳原告的异议。至于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其中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存有异议的部分,待本院进一步审查后再予以确认。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审: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我院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总结了如

下两个案件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原被告对于上述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代: 没有。 被代:没有。

审: 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原告的委托出庭代理原告与被告间的劳动争

议纠纷一案,通过大量的事实调查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有了比较清晰全面的认识,现就相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间自从1997年5月4日开始就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的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根据以上界定,我方认为,原告自从1997年5月4日至2008年8月间,一直受被告的劳动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原告按时上下班,积极工作;而且原告也是在现实的保险劳动业务过程中为公司勤勤恳恳地工作,期间原告还担任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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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科主任以及个险部副主任;再加上,原告在工作期间还领取了公司发放的工资(除了2007年请假以后的工资没有领取外),这也说明被告承认原告是其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上种种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告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既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也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明显违法,且要因此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综上所述,原告诉求于法有据、事实充分,请求法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的委托出庭代理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纠

纷一案,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被告无敌支公司和原告之间仅仅存在保险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原告在本公司主要从事的是保险营销代理工作,而且被告之前已经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和保证书,这就足以说明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保险代理关系,并非原告所说的劳动关系;加之,人寿保险许昌分公司(也就是被告的上级公司)的花名册也并没有原告的姓名,这也说明原告并非我公司的正式员工;二、被告其实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一个分支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因而被告认为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四、原告在2007奶奶4月30日后并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原告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二倍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五、原告的失业金应当是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支付,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综上所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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