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及本单位的有关指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经常检查并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
5、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会、事故预知活动等。
6、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7、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四章 安全专职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治安办公室的任务和职责:
1、安全治安办公室在段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段长、分管副段长在安全工作中的助手。主要负责督促、检查、汇总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日常工作事务,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进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政策性研究,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制订、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席和规定,经段长批准后发布执行。
4、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下属生产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
6、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测、预防事故的发生。
7、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与要求。 8、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监测工作。
10、组织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与处理。
11、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伤亡事故数据库的工作。
12、督促检查承包、联营、技术协作项目安全工作。 13、督促检查职工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14、指导消防、爆破人员的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教育和训练。
15、负责全段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全段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1、在段长、分管安全副段长和安全治安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按照安全治安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新职工进入生产单位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4、负责召集单位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5、协助领导修订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制的统计上报。
8、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职工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正确使用。
第五章 职工安全通则
第二十条 职工安全通则: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可以拒绝进入。
二、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五、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的规定,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实施本制度的成绩,应列为干部考核依据之一。由于不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失职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层各单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准 则
第一条 全段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1人以上死亡或者伤害住院)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坠落伤害事故、着火爆炸灾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伤害事故、车辆和交通安全事故、中毒和窒息伤害事故、坍塌伤害事故及公路施工过程常见突发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造成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段安全生产领导组及办公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造成重特大事故(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段安全生产领导组和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应依照本办法配合县级以上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段长报告;同时按照事故大小段领导及时向晋中公路分局报告。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除实行上述报告制度外,段安全生产领导组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并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段领导、安全治安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分管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