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汇编(5)

2019-04-09 10:28

5、警戒; 6、爆破;

7、爆破的安全检查; 8、处理拒爆、残爆。

五、正常操作

第15条装药前:装药前对采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不准装药。

1、采掘工作面未按未作业规程规定要求的; 2、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3、炮眼粉沫未清理干净时; 4、发现有瞎炮时;

5、炮眼内发现有异状,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涌水时;

6、爆破地点60米以内有矿车设备时;

7、炮眼深度、角度、位臵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工作面风量不足时。 第16条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数量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何种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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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对过期药卷或药卷硬化肥不得使用交回库房。 第17条炮眼封泥

1、严禁用块状材料,纸球作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放明炮和糊炮。

2、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第18条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不大于0.6米,不得装爆;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第18条敷设爆破母线。

1、敷设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道轨、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电缆等线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在与脚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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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器连接前必须扭接短路。

5、爆破母线的长度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曲线距离不少于60米。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

第19条联线方式与联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取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钢丝绳等导体相接触。

第20条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臵警戒标志。

3、爆破前工作人员都应撤离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并要清点人数。

第21条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工撤离到发爆地点后,随即发生第一次爆破信号。

3、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装臵。

4、第二次发生爆破信号,至少5秒钟,将发爆器手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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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回放电位臵,电雷管起爆。

5、起爆后,拨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接短路,拨出放炮器钥匙。

6、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第22条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疲吹散,在照明良好的情况下,对爆破地点进行巡查,顶板、两邦、支架、通风、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六、特殊操作

第23条拒爆、残爆处理。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应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风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瞬发电雷管为5分钟,近期电雷管为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由于连接不良造成的拒爆,或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打与拒爆炮眼平等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什么情况都不得将炮眼加深,或用打眼的方式掏药。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将未爆炸残药管收集,交给药库保管。

七、收尾工作

第24条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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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警戒岗哨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25条装药的炮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26条放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收拾整理好。 第27条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28条完工的将发爆器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立井信号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必须熟悉本立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矿上规定的统一信号,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二、安全规定

第3条、严禁用口令,敲打金属体并非标准信号。 第4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按《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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