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汇编(6)

2019-04-09 10:28

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 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的信号。

第5条、交接班时,应现场交待清楚以下内容: 1、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2、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3、上一班运行工作情况。 4、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6条、严禁在罐笼提升运行中交接班,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方可交接班。

第7条、发现以下情况时须立即并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交接班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 2、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第8条、上岗期间不得撤离工作岗位,确定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并向有关领导请假,批准点方可离岗。

第9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检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因正常操作。

第11条、应在便于观察了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工房内工作。

第12条、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了送信号指令后,要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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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第14条、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他各类信号。

第15条、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已使用信号 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方可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 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专用信号系统。

第16条、当绞车连续停运6小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时,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方可发送提升信号。第

第17条、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故事追查处理。

四、收尾工作

第18条、每班工作结束后,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立井把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把钩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必须熟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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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掌握所使用设备的 正常操作方法,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能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情况。

二、安全规定

第3条在绞车运行期间必须精力集中,随时注视提示信号,提升罐笼、连接装臵、安全门、罐门、钢丝绳等设施的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4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在井口逗留严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严禁任何人从罐下通过。

第5条乘罐人员不得与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同乘罐。

第6条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第7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第8条升降爆炸材料时,必须先与井上、下把钩联系,经值班矿长批准 ,方可装罐。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在放爆炸材料。

第9条乘罐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严禁人物同罐。 第10条升降人员时,挡车器必须闭合,一切车辆停止往井筒方向运动。

第11条升降人员上下罐时,必须一侧进罐,另一侧出罐,不准两侧同时上下。

第12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要清楚,接班要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三、正常工作

第13条升降物料时,要认真检查装车数量和重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4条升降物料时,按下列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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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罐笼停稳后,拉开井口安全门和罐门。

2、打开罐内罐挡,搬开进罐阻车器,向罐内推车装罐。 3、车进罐后,立即合上罐挡。

4、经检查无误,关上罐门和安全门,向信号工发出向下放罐的信号。

第15条推车时,把装罐的车放过挡车器后,立即搬回阻车器,任何时候不得把车辆提前放过阻车器。

第16条特殊型专用车提升物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重,超长,超高和超宽。

2、装车物料必须稳固,不偏载,捆绑牢靠。 3、车辆在罐内位臵适当,稳固、牢靠。

第18条升降轨道、管子等长料时,严格执行专项安全措施。

第19条遇到罐内卡车或车在罐内掉道时,应与信号工联系后,使用绳索系牢的长柄工具处理。

第20条提升人员时,当罐停稳后,必须由把钩工打开安全门和罐门。下完人后方可上人。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罐门抢上抢下。

第21条提升人员时,开车信号未发出前,必须检查乘罐人员肢体或携带工具有无伸出罐外的情况,如有以上情况必须纠正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

第22条携带工具、材料影响他人安全者,需妥善安排,乘专罐上下。

四、收尾工作

第23条第班工作结束后,必须现场交接班,一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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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推车工必须熟悉工作范围内的巷道关系,车场,轨道,道岔,坡度,等情况,及巷道支护状况,经培训学习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一次只准推一辆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巷道坡度在5%以下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3条、推车时应光照良好,站在车后,抬头注视前方,手扶矿车端头的拉手,不得低头推车,不得扶车沿和车邦,也不准将车头探到车上,防止挤伤,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第4条、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巷道狭窄处、风门、硐室出口时,必须及时发出警告,并控制车速。

第5条、经过风门时,不得用车顶风门,应先打开风门,后过车然后 将风门关好。

第6条、严禁蹬车,放飞车。

第7 条、不得在能自身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要停车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

第8条、若在巷道分段接车,接车地点在拐弯处,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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