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学习。如果源制度产生的信息、知识和观念改变了目标制度内相关决策者的认知,那么目标制度的决策过程将会被影响。认知互动的前提是,行为体致力于减少不确定性,并准备依据新信息调整他们的认知。认知互动主要通过说服来实现,可以视为是一种制度间学习的过程。(16) 其二,承诺型互动(interaction through commitment),这一互动主要依赖于责任的约束力。如果源制度中一些成员的“承诺”影响到与目标制度相关的行为体的偏好,这种针对目标制度决策过程的互动也可以发生。这种互动是建立在成员国避免国际制度间不匹配的责任义务以及扩展这种义务的地域范围的愿望基础上的。承诺型互动是通过实质性成本和收益变化刺激相关行为体偏好改变的,这种承诺型互动需要两制度间在成员和问题领域上存在一定的“重叠”才可能发生。(17) 就“结果”层级上的互动而言,主要是一种行为互动(behavioral interaction)。在一些情况下,一个问题领域内的行为效果可以影响另一制度的执行(如京都议定书与生物多样性制度之间的关系)。源制度引起的行为效果与目标制度相关,制度互动就可以在“结果”层次上发生,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与目标制度执行相关的行为体行为的改变实现的。这种行为互动的步骤如下:源制度产生一种对相关行为体行为会有潜在影响的“输出”,如行为习惯、与行为相关的知识以及援助或惩戒;源制度的相关行为体(成员国等)依据这些“输出”调整其行为;源制度激发的行为体在其问题领域内的行为改变也与目标制度的表现相关或促进能影响目标制度后果的行为的进一步改变;目标制度问题领域内的行为效果影响目标制度的表现和有效性。这种行为互动的一大特点就是源制度影响目标制度的强能力,这种影响也不依赖于目标制度的决策,而主要是由行为体行为的后果引发的。
“影响(impact)”层级上的互动是一种最终治理目标层次上的互动,是指源制度的最终治理目标产生的“副作用”影响到目标机制的最终治理目标,这种互动通常是一种“功能性联系”。这种互动的步骤如下:源制度产生“输出”,进而激发行为效果;源制度领域内的行为体对这些信号进行适应性调整;这种行为改变具有影响源制度的最终治理目标的后果;这种后果也影响目标制度的治理目标;对目标制度治理目标的影响与目标制度的表现和有效性相关。这种互动也以源制度单方向影响目标制度的能力为特点。这种影响层次上的互动必须经由源制度“输出”到相关行为体的“行为效果”(behavioral effect)再到“影响”层面这一路径才能实现。 (三)对制度互动过程的综合性分析以及对互动结果的探讨
如图2所示,在奥波斯赫和格林看来,制度互动都是开始于源制度的“输出”,进而到相关行为体行为结果,止于影响层面互动,但源制度和目标制度的联系都发生在各自不同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层面上。并且他们认为基于跨层互动理论和实践的不可行,其所确立的因果机制都是在各自的层面上起作用。他们还注意到目标制度内三个层面的互动(图中的细线部分)问题,但他们认为即使不存在这些制度内的互动,制度间的互动也可以发生,所以,这些互动并不包括在其界定的制度互动因果机制内。
在具体的案例研究中,他们主要关注前三种互动。重点分析这三种因果机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他们认为,制度互动的结果(effect)可能是有利的、有害的或中性的/不确定的。由于目标制度的政策指向为源制度的措施所支持,有利的结果会产生一种制度间的“协同增效”(synergy)。而由于源制度的措施会阻碍/损害目标制度措施的有效性或者迫使目标制度接受其不愿接受的规则,有害的后果会导致目标制度政策的破坏(disruption)。制度互动对目标制度的影响也可能是中性的(neutral)。(18)
图2:制度互动的四种因果机制
四、小结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互动研究仍处于一个探索和发展的阶段,不同学者在分析取向上仍存在较大差异。他们的研究成果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制度互动的根源。主要包括,国际制度内在规则之间的关联;两个及两个以上制度之间的功能性相互依赖;行为体为提高制度管理效率或者个体政治收益而进行的创建制度间联系的努力,制度间在成员构成上的交叠。第二,制度互动的过程与类别。对于这一问题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答案。奥兰·扬、斯托克、奥波斯赫与格林根据各自的理解对制度互动过程做出了不同的解析,并做出了不同的类别划分。第三,制度互动对于制度有效性的影响。学者们通常认为存在两种(增效、冲突/破坏性的后果)或三种互动后果(增效、冲突/破坏性后果、中性的后果),但这方面的分析较为简略。应该说,目前对国际制度互动过程的分析已经比较详细;但对制度互动的结果(即制度互动对制度有效性的影响)方面的分析尚不成熟;对于哪些因素决定或影响着制度互动结果、进而决定制度间关系的性质,学术界尚未进行系统研究以提供较为完整的答案。
收稿日期:2009年3月 注释:
① Leslie A. King,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Research Questions,” A Report for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Global Change, International Human Dimensions Programme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University of Vermont, September 1997, p. 3, http://www2.bren.ucsb.edu/~idgec/publications/~idgecscience/InstitutInterplay.pdf
② Oran R. Young, W. Bradnee Chambers, Joy A. Kim and Claudia ten Have,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biosafety and trade,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3-4.
③ 本文将对国际制度这一概念做广义理解,把国际机制视为国际制度一种形态
或表现形式。对于英文文献,为了尽量符合文献原意,institution译作“制度”,regime译作“机制”。
④ 在分析制度间关系时,奥兰·扬交叉性地使用了“联系”(linkage)和“互动”(interplay/interaction)这两个词语,联系是对制度间关系的静态考察,互动则是对制度间关系的动态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联系可以被视为制度互动的结果。
⑤ Oran R. Young, with Arun Agrawal, Leslie A. King, Peter H. Sand, Arild Underdal and Merrilyn Wasson, “Science Plan: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IHDP Report No. 9. Bonn: International Human Dimensions Programme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1999,
http://www.ihdp.uni-bonn.de/html/publications/reports/report09/index.htm;还参考了Oran R. Young, 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Fit, Interplay, and Scale.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02,pp.23-26.
⑥ [美]奥兰·扬著,陈玉刚、薄燕译:《世界事务中的治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174页。
⑦ Oran R. Young, 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Fit, Interplay, and Scale.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02, p.85.
⑧ Oran R. Young, 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Fit, Interplay, and Scale. pp.83-109.
⑨ Oran R. Young, “Vertical Interplay among Scale-dependent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Regimes,” Ecology and Society, Vol. 11, No. 1, 2006, p. 27.
⑩ Oran R. Young, 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Fit, Interplay, and Scale. pp.111-138.
(11) Leslie A. King,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Research Questions,” A Report for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Global Change, International Human Dimensions Programme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12) 在新托克的早期研究中,把机制互动分为四类,即扩散型互动、政治性互动、规范性互动以及运作性互动。参见:Olav Schram Stokke, Governing High Seas Fisheries: The Interplay of Global and Regional Regimes,New York: Oxford Press, 2001, pp. 345-353.
(13) Thomas. M. Franck, The Power of Legitimacy among Natio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6.
(14) Olav Schram. Stokke, “The Interplay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Putting Effectiveness Theory to Work,” FNI Report 14, Fridtj of Nansen Institute, Oslo, 2001, pp.5-23.
(15)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Thomas Gehring, Institutional Interaction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ynergy and Conflict among International and EU Policie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06, p. 22.
(16)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Thomas Gehring, “Institutional Interaction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The Case of the Cartagena Protocol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 6, No. 2, May 2006, p.7.
(17)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Thomas Gehring, Institutional Interaction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ynergy and Conflict among International and EU Policies, pp. 36-39. (18) Sebastian Oberthür and Thomas Gehring, Institutional Interaction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ynergy and Conflict among International and EU Policies, pp. 23-46. 关系本位与过程建构:将中国理念植入国际关系理论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93 【原刊页号】69~86 【分 类 号】D7 【分 类 名】国际政治 【复印期号】200907 【英文标题】Relationality and Processual Construction: Bringing Chinese Ideas in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作 者】秦亚青 【作者简介】秦亚青,外交学院教授。(北京 100037) 【内容提要】30年来兴起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三大主流学派——结构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结构建构主义——有一个共同的缺失,就是忽视对国际体系过程和国际社会中复杂关系的研究。对此,笔者拟借鉴主流建构主义,将“过程和关系”这两个中国社会文化中的重要理念植入国际关系理论,提出过程建构主义的理论模式。我们将过程定义为运动中的关系,论证了过程的自在性、过程动力和过程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过程的核心是关系。如果说西方个体本位的社会性质的核心理念是“理性”,那么中国社会文化的一个根本理念则是“关系”。将这一理念挖掘出来并进行概念化处理,依此确立过程建构主义“关系本位”的基本假定。同时,过程建构主义还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关系网络确定国家身份并孕化国际权力。过程建构主义是体系层次的进化理论,将分析重点置于国家之间的互动实践,强调过程的自在性以及对国际规范、国家身份和认同的建构作用。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国际关系理论/过程建构主义/关系性/国际规范/国家身份认同 【正 文】 到目前为止,西方国际关系主流元理论的发展主要是在体系层次,从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1979)开始,相继出现了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1984)和温特的结构建构主义(1999)。这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国际关系领域的某些现象,但是,它们又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社会性要素:社会互动过程和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性关系。结果是讨论国际关系的理论中却没有“关系”的地位,也鲜有“关系”理论,这是西方国际关系主流理论的重大缺失。实际上,过程和关系是中国社会文化中的重要元素,是中国政治哲学中的核心概念。过程包含关系,关系建构过程,过程的核心是运动中的关系,关系的运动形成了过程。如果说西方自启蒙以来三百余年的一个核心理念是“理性”(rationality),那么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关系性”(relationality)。将这个中国元素概念化,以这个重要概念为核心,并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立论方式相结合,结果会呈现什么样的理论取向呢?本文试图设计一种国际关系的过程建构主义理论,① 即采纳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设和分析构架,吸收社会学关于社会性关系的论述,但其内涵要素则是中国的核心理念——关系性,亦即过程中的关系和关系中的行为体。②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提出一个过程建构主义的基本分析框架及其核心假定,目的是在形而上层面勾勒一种国际关系理论的轮廓。
一、社会过程与社会性关系:国际关系体系理论缺失的要素
为了清楚地发现国际关系体系理论的缺失,我们需要对现有西方国际关系体系理论做一个简单的分析。过去30年里发展起来的西方国际关系的元理论主要是三种体系理论,即:结构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结构建构主义。③ 这些理论都试图在国际体系层面构建理论体系,讨论国际体系因素如何影响国家行为。
首先来看结构现实主义。结构现实主义注重的是物质实力的分布,将国际体系视为无政府体系,将体系中的行为体视为各自独立的单位(主权国家)。这样就预设了一种原子论假定,即单位是构成体系的最小成分,单位之间的互动依靠外来力量的推动。这也就是弹子球比喻:每一个国家都是球台上的一个球,当球杆打出之后,球与球之间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物理性互动,并因之产生某种结果。根据国家的实力大小,国际体系又呈现单极、两极或多极格局,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战争与和平、冲突与合作行为。对于结构现实主义来说,物质力量分布的状态足以决定国际体系的整体稳定以及主要国家在体系中的行为模式。④
新自由制度主义审视了国际体系与单位行为的变化之间的关系。基欧汉认为,如果依照结构现实主义理论进行推理,国际体系的物质权力分布不变,国家的战争/和平、冲突/合作行为也不会变。但在实际的国际体系中,在国际体系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国家行为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冷战两极体系中的苏联和美国,即便在最敏感的核军备竞赛方面,也会出现合作的情况,在其他低政治、低敏感度领域的合作就更多了。到底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使得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被削弱,使得国家在无政府体系中可以进行合作?基欧汉发现,是国际制度在发生作用,由此提出新自由制度主义。⑤ 新自由制度主义以“制度选择”更替了结构现实主义的“结构选择”,认为国际制度影响国家行为、促成国际合作。新自由制度主义是体系层次理论,因为它关注的是国家之间的互动。对于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来说,这种互动就是过程。国家之间互动所产生的作用是不能还原到单位层次去寻找因果关系的,所以,最重要的因素是影响互动的有形的国际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些自由制度主义学者认为他们是注重过程的。⑥
结构建构主义也是体系层面的理论。在温特提出施动者—结构问题的时候,他试图强调行为体和结构之间的互构关系,所以借鉴了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双向互构也成为早期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基本标志。⑦ 但后来温特为了发展一种体系层次的元理论,借鉴了结构现实主义的理路,其理论体系的完善也标志着结构建构主义的形成,亦即体系层面的观念结构(文化)成为温特建构主义中的核心因素,观念结构影响了单位行为体的身份构建,并因之影响了它们的行为方式。温特建构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