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律基本概念
如表 3-1 所示: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3.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2.特征 通过认识法律的特征,有助于理解法律的性质、作用,有助于认识法律的自身规律。 1.定义 法律指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主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 电信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经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 9 月 2 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 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具务民法的一些特点外,还包含了现代经济法的内容。 4. 劳动法 劳动法做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 1 / 14
6. 5. 4. 式。 1. 第二节 电信法规 一、电信法的渊源 电信法的渊源,指电信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信法 2. 狭义的电信法 狭义的电信法指将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1. 电信业务经营的许可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指电信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对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 其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度 电信网间互联是指所有提供电信业务的经营者的网络连接起来,使不同电信企业的用户 以相互通信、共享各种电信业务。 3. 电信资费管理制度 根据电信业务的不同情况,电信资费实行企业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3 种定价方
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数量有限的资源,须由国 家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责任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 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建设保障管理制度 电信建设保障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国家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建 设,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播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 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2 / 14
7.
电信设备进网制度 电信设备进网制度规定了对电信设备、无线电电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国家实 行进网许可制度。
8. 电信安全保障制度 电信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电信网络的安全,二是信息安全。 三、电信服务规范 附:概念链接 1.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指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管部门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从事 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2. 电信开放 按照 WTO 规则,我国电信开放的特点是:业务分层次、地哉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 资有限制。 3. 网间互联 网间互联是指为了建立电信网络之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 与另一电信经营者的用户进行通信或使用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业务,而将所有提供电 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连接起来。 4. 网间结算 网间结算是指业务经营者之间存在的网间通话费的结算和互连费用的分摊问题。 5. 电信资源 电信资源的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且有限的资源。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6. 监督、管理电信服务的相关机构 电信用户申诉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处理电 信用户申诉的机构。 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3 / 14
电信用户委员会:由社会各界电信用户代表、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部
门代表组成的团体。 社会舆论监督:主要包括社会公众、新闻媒介和相关社团组织对电信服务的监督。 7. 用户满意度指数 用户满意度指数用户向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期望与实际感受的差距 所形成的态度。用户满意度指数是衡量服务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 8. 电信设备 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 或他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总称。 9. 电信终端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的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的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 备。如电话机、移动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等。
10. 电信设备入网许可 电信设备入网许可是指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 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入网许可证。
11. 电信网络安全 电信网络安全指电信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和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遭受偶然或者 恶意的破坏、更改和泄漏、系统连接、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12.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指网络中存储及流通的一切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内容的组合不被非法篡改、 增删、复制、解密、泄漏和使用。保障信息安全是保障网络安全的根本目的。
13. 互联网应急响应 互联网应急响应指安全技术人员在互联网遇到突发事件后及时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我国 互联网应急响应的方针为:积极预防、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确保恢复。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渊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生活消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 14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与消费者权益相 关的一系列配套规定构成。一些主要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表 3-3 所示: 1.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 1993 年 10 月 31 日我国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 9 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 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2.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有遵守法律、接受监督、保障安全、提供信息、标明名称和标志、出具凭证、保 证质量、承担责任、实现公平、合理交易、尊重人格、保障人身自由的义务。 3.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 (1)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广大消费者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
(1)协商和解; 5. 争议解决 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有: 4.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 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2)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按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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